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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問:出臺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管理辦法的目的是什麼?
答:出臺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管理辦法的目的是:一、加強執法管理、維護職工權益。爲了加強我市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管理,規範行政執法行爲,進一步督促用人單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維護職工權益;二、明確政策規定,梳理執法程序。隨着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模式的調整,區縣住房公積金管理部的建立,出現了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也總結了一些切實有效的工作方法,需要儘快明確政策、總結經驗,以適應下一步開展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活動的需要。
2.問:什麼是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
答: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是指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按照法定程序,對住房公積金違法行爲依法進行調查、作出行政處理決定、實施行政處罰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行爲。
3.問:我市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的主體是什麼組織?
答: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是我市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主體,負責我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工作。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各區縣設立的住房公積金管理部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名義在轄區內開展行政執法工作。
4.問:住房公積金違法行爲有哪些,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的範圍是什麼?
答:用人單位的以下五類行爲是住房公積金違法行爲,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有權對以下五類違法行爲進行行政執法:
(一)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和賬戶設立手續的;
(二)單位發生單位名稱、地址變更,不辦理住房公積金變更登記的;
(三)單位不爲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和職工個人賬戶設立手續的,以及單位不爲錄用或者調入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和職工個人賬戶設立手續的;
(四)職工發生姓名變更,單位不爲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變更登記的;
(五)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
5.問: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對住房公積金違法行爲可以採取什麼執法措施?
答: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有權對以上五類違法行爲,採取以下三種執法措施:(一)對用人單位存在的上述第(一)類、第(三)類住房公積金違法行爲,按照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單位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對單位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負責人處以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二)對用人單位存在的上述第(二)類、第(四)類住房公積金違法行爲,按照《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單位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對單位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
(三)對用人單位存在的上述第(五)類住房公積金違法行爲,按照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6.問:住房公積金執法程序是如何規定的?
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作爲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具體行政行爲,按《行政處罰法》、《行政訴訟法》、《行政複議法》等有關法律規定,應嚴格按法定程序和時限辦理。住房公積金執法程序分爲宣傳督促、立案、調查取證、限期改正決定、告知行政處罰、聽證、作出行政處罰、複議和訴訟、執行、結案等十個環節。
7.問:單位拒絕、阻礙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如何處理?
答:按照《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拒絕、阻礙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問:職工如何反映用人單位的住房公積金違法行爲,維護自身權益?
答:職工可到單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所在區縣住房公積金管理部反映單位的住房公積金違法行爲。職工應同時攜帶身份證明、勞動合同、工資收入證明等證據資料。對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職工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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