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着人們維權意識的增強,更多的行爲被納入了法律的考量之中,其中,涉及“公開”的行爲尤其引人關注,而由此引發的侵權糾紛也很多。這類糾紛的增多時時提醒人們,也許自己的一個無意之舉就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權益。
處罰不當判賠三千
因懷疑分公司經理劉某有非法收取保險費回扣的行爲,一家房產投資顧問公司隨即展開調查。數日後,公司在得到初步調查結果後,作出了對劉某停職處理的決定。事後,公司又將一份附有劉某照片的停職調查通告公然張貼於開放式會議室裏,並告知各分公司,禁止劉某以任何身份進入公司。劉某認爲,公司在沒有得到明確的調查結果前,就以“處理”乃至張貼自己照片的形式進行侮辱誹謗,給她帶來極大的名譽傷害,也給她今後的就業造成障礙,遂將公司告上法庭。法院經審理認爲,公司作出處理行爲時,除禁止劉某以任何身份進入公司外,還附有其照片,明顯侵犯了劉某的人格尊嚴,同時降低了其社會評價,構成名譽侵權,遂判決公司賠償劉某精神損失費3000元。
這起因“曝光”方式不當引發的侵權糾紛引人思考。本市擊水律師事務所律師曹承學提出,公開公佈的書面材料等要客觀、公正、真實,如果被公告者的行爲涉嫌違法或犯罪,公司應積極報案或提交有關部門處理,不能武斷定性。一般情況下,公告與公示的發佈,並不專屬於某一專門的國家機關或社會管理機構,只要公告與公示的形式、內容在法律允許之內,就都是正當的,但應注意發佈的場合和範圍,如針對個體發佈的公告不應對社會公開,內容上不應有照片、身份證號碼等包含個人隱私的內容;對於單位內部的處分行爲不應對社會公佈,因爲有可能造成對被公告者社會評價的降低。
他人照片擅自公開
小晴與戀愛一年多的男友分手後,聽朋友說自己的照片出現在了前男友的博客上,趕緊上網查看,結果發現不僅自己的照片被公開,還引來一些不堪入目的評論。小晴非常氣憤,打電話給前男友,要求將照片刪除,返還或銷燬全部照片。對方卻稱,照片是他拍的,他擁有照片的所有權,不能返還給小晴,並認爲在自己的博客上登載照片是他的權利,因此拒絕刪除。面對前男友的反駁,小晴很疑惑:雖然照片是前男友拍的,但拍的是自己,未經自己允許照片能在網上公開嗎?
針對小晴的疑惑,本市擊水律師事務所律師呂津勇認爲,首先,照片雖然是小晴前男友所拍,但他只對照片這種載體擁有所有權,在未經小晴允許的情況下,他無權將照片上傳於網絡予以公開。其次,小晴可從名譽權方面得到救助。前男友將小晴的照片上傳到網上,並導致一些網友跟帖進行惡意評論,是對小晴人格的侮辱,造成了小晴名譽的損害和社會評價的降低,因此構成名譽侵權。小晴的前男友和發表惡意評論的網友爲共同侵權人。根據《民法通則》及相關司法解釋,對侵犯公民名譽權的行爲可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要求賠償,包括精神損害賠償。因此,小晴有權要求前男友將其照片從網上刪除,並向前男友和其他共同侵權人主張精神損害賠償。
公示小偷照片不妥
一家超市爲提醒顧客防盜,特意與派出所聯繫,收集了一些經常在超市作案的慣偷照片,並在入口處張貼。“黑榜單”公佈後,顧客被盜事件果然大幅度下降。但是,這一“張榜”行爲卻引來非議,有人認爲超市的行爲有侵權之嫌。同樣的事情也曾發生在一些醫院中。如河南省人民醫院爲保護患者利益,就曾將在醫院抓獲的17名“慣犯”照片印發給醫護人員。結果這一行爲也引來正反兩方面的聲音。
將小偷照片以各種形式曝光,其實在現實中屢見不鮮,這種行爲是否侵害到小偷的人格權利?本市擊水律師事務所律師李文君認爲,超市和醫院公示小偷照片的做法已構成名譽侵權。這些小偷雖然曾經從事過違法或犯罪行爲,但他們都已受到了相應的懲處,付出了相應的代價。除法律特別規定曾經犯罪的人不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或擔任特定職務等權利外,他們擁有與普通公民一樣的權利,包括肖像權、名譽權、隱私權等。即使是在接受刑罰懲處的罪犯,也同樣享有這些基本的個人權利。所以,不應對他們的照片進行不適當的曝光。並且,曝光小偷照片的做法從道德上講也是弊大於利,因爲一個人有過盜竊行爲並不意味着他一輩子是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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