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從廣東東莞兩級法院傳出消息,當地法院在30多宗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的案件中,對民事部分進行調解,並對作出經濟賠償的被告人給予從輕處罰。經濟賠償就可以減輕懲罰?有錢人犯罪是否可以因此“贖罪”?針對質疑,法院解釋稱“賠錢減刑”的初衷是維護被害人的利益,但必須符合諸多條件。
初衷是維護受害人利益
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長梁聰接受晨報記者采訪時表示,“賠錢減刑”不僅是為了維護受害人的利益,也符合最高法院提出的“少殺慎殺”原則。從今年起,最高法院收回了死刑復核權,對主動賠償受害人損失的,可以依法從輕或減輕處罰,一般不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梁聰進一步解釋說,以往的刑事審判不是特別注重對被害人的賠償,被告對賠償采取消極態度,處於弱勢的受害人或其家屬因得不到補償,往往陷入生活困境。法院從人道的角度出發,幫助受害人解決實際生活問題,並化解施害者和被害者之間的恩怨,只要罪行不特別嚴重,沒有引起民憤,不違背法律的精神,就是值得提倡的。
“賠錢減刑”有前提
但梁聰不止一次地提醒,不能簡單孤立地來理解“賠錢減刑”,這必須符合至少三個條件。首先,被告人的認罪態度好,並主動對受害人做出經濟賠償;第二,法官要征求受害人或其家屬的意見,他們同意調解,願意接受經濟賠償並在一定程度上諒解被告人的罪行,纔可能調解;第三,要看被告人罪行的嚴重程度。如果社會影響惡劣,比如此前的幾起“滅門案”,即使被告人賠錢,也不可能獲得減刑。
梁聰否認了“有錢人犯罪可以因此獲得減刑”的說法。他再次向記者強調,“賠錢減刑”的前提是符合上述三個條件,和罪犯有錢沒錢無關。
律師表示肯定
就東莞兩級法院提倡的“賠錢減刑”做法,上海廣懋律師事務所律師江清漢認為,這種做法符合法律的功能和社會趨勢,值得肯定。
“罪犯用經濟上的付出來表現自己的認罪態度,法律給予一定的寬容,這符合法律精神。受害人以財產補償來彌補受害人或其家屬的心靈創傷,一定程度上減輕了社會的振蕩或矛盾。如果罪犯有悔罪表現,罪行也不足以處以極刑,為什麼一定要用一個生命來警醒他人呢?”但對於那些嚴重的案件,比如連環殺人,用多少經濟或物質的付出都不足以彌補,就不能“賠償減刑”,因為這是社會所不能接受的。
對於東莞法院的做法,江清漢律師認為也不算創新,他說:“實際的刑事審判中一直就有這樣的做法,只不過是媒體突出了東莞的經濟補償這一點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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