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外界關於城市建設用地審批權下放的說法,國土資源部日前給予明確否認。
近日,國土資源部相關部門負責人向《第一財經日報》表示,1月22日下發的《關於調整報國務院批准城市建設用地審批方式有關問題的通知》(下稱《通知》),並沒有如外界所說把土地審批權下放給省級政府,而旨在強化省級政府責任。
“《通知》調整的只是城市建設用地審批方式,而不是審批權力。”該負責人說。
解決繁瑣審批方式
按照《通知》規定,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範圍內,依法由國務院分批次審批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從2007年起調整爲每年由省級人民政府彙總後一次申報,經國土資源部審覈,報國務院批准後由省級政府具體組織實施,實施方案報國土資源部備案。
“什麼性質的土地,多少數量的面積,原先該由哪級政府審批照樣還是哪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所規定的不可能有改變。”上述負責人表示。
對土地審批權的劃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有規定,徵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准:(一)基本農田;(二)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35公頃的;(三)其他土地超過70公頃的。而徵收前述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國務院備案。
上述負責人強調,《通知》所要解決的是,此前審批方式存在着省級政府責任不明確的缺陷。
在以往實行分批次審批的制度下,涉及需國務院批准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地方城市政府一年有多次機會,可以根據預估的招商和上項目的情況,向上進行報批,在其中省級政府成爲上報用地材料的“二傳手”,國務院不得不相應事無鉅細地多次審批。走過這些環節之後,導致中央既無法總體掌控地方用地詳情,又導致審批效率低下。
對此,《通知》將過去需報國務院審查和城市政府審查把關的部分內容,集中由省級政府負責審覈把關。
剝奪省級以下政府審批權
2007年起,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強化兩大責任:負責本行政區內城市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方案的審查彙總上報;經國務院批准後,再由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對城市申報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實施方案進行審覈把關和監督檢查。
國土資源部相關負責人解釋,明確省級政府責任後,向國務院申報的內容就簡化了,報件也減少了。而對城市政府來說,除一年一次向國務院申報外,涉及具體用地,還需向省級政府申報。
“責任釐清後,國務院和國土資源部將更多精力用於監督管理、指導檢查和調查研究。以後各地城市用地出現違規,省級政府將負總責。”該負責人說。
北京大學房地產金融研究中心主任馮科表示,《通知》在強化省級政府責任過程中,實際等於省級以下的地方政府的土地審批權被剝奪,原來“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的政策彈性空間徹底喪失。地方政府通過化整爲零、以租代徵等手法變相違規批地的漏洞被徹底堵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