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上午,巢湖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原含山縣縣委副書記凌建國受賄一案作出一審宣判。凌建國因爲對國家和社會有重大貢獻等情節,獲得法院減輕或從輕處罰。法院判凌建國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5萬元;將已扣押的凌建國犯罪所得人民25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據瞭解,凌建國曾歷任含山縣副縣長、縣委常委和縣委副書記等職務,其主要受賄行爲是發生在他於含山縣任職期間內。而他的犯罪事實被揪出時,他已經開始擔任巢湖市政府副祕書長、政府辦正處級調研員職務。
巢湖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人凌建國利用其擔任含山縣副縣長、縣委常委和縣委副書記的職務之便,非法收受魏國平等人的錢款計人民幣25萬元,爲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爲構成受賄罪。鑑於凌建國在接受紀檢機關調查期間,能夠主動交待組織尚未掌握犯罪事實,具有自首情節,可予減輕處罰;在接受審查期間能及時退清贓款,可酌情從輕處罰;在農業科研項目中曾榮獲國家獎勵,對國家和社會有重大貢獻,可酌情從輕處罰;同時,凌建國在法院庭審期間,自願認罪,有悔罪表現,可酌情從輕處罰。據此,該法院依法作出前文所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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