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眼罰款返還好比洗錢”
政協委員江濤炮轟電子眼測速和罰款,相關信件已轉交給省公安廳廳長樑國聚
昨日上午,省政協委員江濤在分組討論時炮轟電子眼測速,認爲一些縣的交警部門已經將測速罰款當成了創收手段,因爲罰款中有一半會返還到交警手中。他對記者說,“說句不好聽的這就是洗錢”。
江濤在政協提案中建議適當提高公路限速、整頓電子眼測速罰款。他還專門寫了封信給省公安廳廳長樑國聚,昨日上午,該信件已通過大會工作人員轉交到樑國聚手中,樑國聚反覆表示,他提的這個建議非常好。
公路限速標準已過時
昨日上午,省政協委員江濤在第17組參加分組討論,當着副省長林木聲的面,江濤一發言就將矛頭直指電子眼測速和電子眼罰款制度。他說,說起來是小事,但是電子眼測速的問題已經到了“怨聲載道”的地步,並用白話特地複述了一遍,引起了不少委員共鳴。他說,據公路管理部門介紹,現行的公路限速標準,大多是上世紀七八十年代,甚至是六七十年代制定的標準,有很多地方還是限速30公里、40公里,比走路和騎單車還慢。他說,外地一些縣市凡是外地車經過,一旦超過限速,“過一輛刷一輛”。江濤認爲,地方相關部門在豎立限速標誌牌時基本沒有按法定程序辦理相應的許可手續,隨意性很大。
有交警以此創收
在《關於適當提高公路限速和整頓“電子眼”罰款的建議》的提案中,江濤表示,在不少地方,“電子眼”抓拍超速罰款的問題,已嚴重違背了保障交通安全的初衷,幾乎所有路過該地的車輛(特別是外地車輛)都遭到抓拍罰款的處罰。更爲嚴重的是,爲獲得更大經濟利益,部分地區甚至出現由私人老闆出資或者交警部門內部私人集資,購買攝像設備參股交管部門進行罰沒款分成的違法違規行爲。駕駛員形容這是新的、合法外衣下的“車匪路霸”。他認爲造成這種情況的原因一是限速標準過時,一是財政監管失控,很多地方的交警部門在罰款上交地方財政後,能按比例返還。在此潛規則經濟利益推動下,不少地方交管部門利用了公路標誌不規範、特別是限速過低的情況,理直氣壯地“按章執法”,進行抓拍罰款。
江濤建議對全省的高速公路、國道、省道的限速標誌牌進行規範化的清理整頓,根據路段等級標準,在保障安全通行的基礎上提高限速標準。並建議省公路主管部門對公路實行分車型限速,對卡車、客車、小車三種不同車型分別設置不同的限速標準。
樑國聚:這個建議好
昨日上午,江濤請工作人員將自己早已寫好的信轉交給省政協委員、省公安廳廳長樑國聚。記者隨後詢問了樑國聚對這一問題的看法,他連說,“他這個建議非常好啊”。他表示,這個公安廳也有考慮,要論證,包括要不要調整,要不要根據車的類型區別對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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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眼罰款均應上交省財政
“電子測速的罰款應一律上繳省財廳,不列入地方財政收入!”昨日,省人大代表吳惠鬆等13人聯合建議,各級交警部門擬設置的測速點要由省交警總隊覈准,未經覈准不得設立。
吳惠鬆指出,目前電子測速罰款不論高速公路、國道、省道還是市區道路,都按屬地歸地方財政收入,有一些地方,財政甚至將交警的撥款與罰款掛鉤起來,按30%或40%的比例回撥給交警部門,所以個別交警部門就把“電子眼”變成一種創收手段。他建議,此類違法罰款應該一律上繳省財廳,不列入地方財政收入;交警部門對測速儀提供的車輛違法信息,應在一定時間內告知車主,並在該車檔案信息輸入違法行爲和事實。對超過規定時間,有關部門既未告知車主,也未在該車檔案信息輸入違法行爲和事實的,不得繼續追究。
此外,公路電子測速儀的設置和使用須經技術權威部門定期檢驗,並貼上合格標誌;各級交警部門擬設置的測速點要由省交警總隊覈准,未經覈准不得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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