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6日在其網站發佈了《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自今年5月1日起正式實施,1999年8月1日實施的《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暫行)》屆時同時廢止。
新版《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有哪些新的內容?這些變化會對百姓用藥產生什麼影響?記者就此專門採訪了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有關負責人。
展會上現貨賣藥 屬於違法行爲
去年底在東北某地舉辦的“醫藥、保健產業博覽會”上,出現了一件“李逵”遇“李鬼”的“巧事”,與正規品牌“慢嚴舒檸”相類似的“慢嚥舒寧”“慢嚴舒寧”“慢嚥抒寧”等各種仿冒產品竟然“同臺”叫賣。
近年來,國內出現了各類藥品展示會、博覽會,其中一部分經營秩序相當混亂,有的不法分子藉機銷售假劣藥品,有的無證經營藥品,嚴重擾亂了市場秩序。
爲加強對展會的監管,新出臺的《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明確規定:藥品生產、經營企業不得以展示會、博覽會、交易會、訂貨會、產品宣傳會等方式現貨銷售藥品,並明確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今後,消費者凡在上述展會發現有人現貨銷售藥品,千萬不要購買,同時可向藥品監管部門舉報。
不要到藥店購買醫療機構製劑
醫療機構製劑是指醫療機構根據本單位臨牀需要經批准而配製、自用的固定處方製劑,不同於藥品監管部門正式批准上市的藥品。
醫療機構製劑一般是市場上沒有供應的品種,患者可以在醫院藥房憑醫師處方購得。但由於其質量、療效、不良反應等沒有經過充分的臨牀研究證實,也沒有得到藥監部門的許可,因此不得在市場上銷售或者變相銷售,也不得發佈廣告。
爲加強醫療機構製劑管理,防止醫療機構製劑進入流通領域,新出臺的《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明確了藥品經營企業不得購進和銷售醫療機構配製的製劑,並制定了相應的處罰措施。
消費者如果發現藥店經營醫療機構製劑,一是不要購買,二是可向藥品監管部門舉報。
到藥店買藥 別忘索要銷售憑證
目前,消費者在醫院藥房購買藥品一般都會得到相應的處方和銷售憑證,但如果只是在藥店買些治療頭疼發熱的普通藥品特別是非處方藥時,往往沒有處方,也不會索要銷售憑證,這就給處理藥品質量問題帶來了許多麻煩。
爲給追溯、查證、處理藥品質量問題提供重要線索來源,進一步規範藥品購銷記錄和行爲,新出臺的《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規定:藥品生產企業、藥品批發企業銷售藥品時,應當開具標明供貨單位名稱、藥品名稱、生產廠商、批號、數量、價格等內容的銷售憑證;藥品零售企業銷售藥品時,應當開具標明藥品名稱、生產廠商、數量、價格等內容的銷售憑證。
今後,消費者在藥店購買藥品進行自我藥療時,爲了保護您的合法權益,不要忘記索要銷售憑證。
消費者到藥店購買處方藥 須按規定憑醫師處方
藥品特別是處方類藥品的隨意使用,直接威脅着羣衆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爲了解決這一問題,從1999年起,我國開始對上市藥品實行處方藥、非處方藥分類管理。
爲推進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分類管理工作,加強零售藥店處方藥銷售管理,明確零售藥店違規銷售處方藥的法律責任,新出臺的《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明確規定:藥品零售企業應當按照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分類管理規定的要求,憑處方銷售處方藥。
經營處方藥和甲類非處方藥的藥品零售企業,執業藥師或者其他依法經資格認定的藥學技術人員不在崗時,應當掛牌告知,並停止銷售處方藥和甲類非處方藥。
消費者到藥店購買按規定應當憑處方購買的處方藥時,也應注意隨身攜帶並出示醫師處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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