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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最高法院決定於3月16日針對中國“放棄戰爭賠償”條款是否包含“個人賠償”進行辯論。對此,中國民間對日索賠聯合會日前發表聲明指出,從各個方面來講,中國二戰受害者的個人賠償請求都是合法和正義的,無需拿出來進行公開辯論,更不可能成爲日本法院判定中國受害者敗訴的理由之一。
聲明援引國際法及德國二戰後賠償履行的範例,認爲國家賠償和民間受害者賠償有所區別。中國民間對日索賠聯合會副會長陳春龍在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表示,中國政府放棄了戰爭賠償,但中國公民並沒有放棄。從國際私法的角度看,被迫充當“慰安婦”的婦女人身權、健康權、名譽權受到侵害,中國勞工被迫在日本企業做工,他們都有要求賠償的權利。
陳春龍曾擔任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國家賠償委員會主任,現已退休。他認爲,從程序上來說,日本最高法院就中國公民是否放棄了請求權等問題進行辯論,在司法程序上無可非議,但希望這不要成爲規避賠償責任的藉口。他表示,日本最高法院作爲日本最高司法機關,應該能夠秉承法理,主持公道,客觀公正地確認中國公民沒有放棄賠償請求權。
日本最高法院辯論的另外一點是訴訟時效問題。陳春龍告訴記者,日本的法律規定了20年的訴訟時效,如果從日本1945年戰敗算起,中國民間的賠償要求已經超過了訴訟時效,但是,訴訟時效應該從受害人知曉自己的權利時才能起算。
“長期以來,中國老百姓受文化水平和法律意識限制,不知道自己擁有此項權利。20世紀90年代後,國內專家和日本專家提出此事,全國兩會上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提案,受害人才漸漸知道。因此,訴訟時效應該從90年代中期起算。”陳春龍說。
中國民間對日索賠聯合會發表的聲明認爲,2005年聯合國大會第六十屆會議關於《嚴重違反國際人權法和嚴重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行爲受害人獲得補救和賠償的權利基本原則和導則》明確規定,諸如勞工、“慰安婦”等超越戰爭範疇的非人道傷害是不受時效限制,也不能放棄的。
侵華戰爭期間,日本軍隊在華開展細菌戰,進行活體解剖;強徵“慰安婦”,嚴重侵犯了中國婦女的人身權、健康權、名譽權;日本企業在華強徵勞工,在非常惡劣的條件下強制他們勞動,使大批中國勞工傷殘死亡,而且日本企業沒有支付最起碼的勞動報酬。這些受害事實,有衆多資料證實,並且被日本不少地方法院和高等法院所認定。
聲明認爲,這些在戰爭期間嚴重違揹人道的瘋狂虐殺,是日本歷史上的恥辱,作爲負責任的政府和企業,不應該尋找莫須有的理由進行逃避。日本政府只有面對歷史,正確處理歷史遺留問題,才能真正化解仇恨,爲中日友好開創全新的局面。
中國民間對日索賠聯合會表示,不管日本法院如何判決,都不會影響中國受害者追索權利的決心和行動,聯合會會將中國民間對日索賠進行到底。日本法院如果作出不公正判決,將會影響日本政府、司法體系和企業的國際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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