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爲原健力寶集團董事長張海
昨天,佛山中院對備受關注的健力寶前董事長張海案作出一審宣判,以職務侵佔罪、挪用資金罪判處張海有期徒刑十五年。張海本人已當庭提出不服上訴。
張海案的整個判決書長達79頁,光是公訴機關佛山市檢察院的指控就已經達到了7頁之多,其中包括了職務侵佔罪和挪用公款罪。
佛山市檢察院指控,張海職務侵佔了健力寶集團共計12074.824208萬元,張海爲掩蓋犯罪事實,指使他人通過虛增庫存等方式將其所侵佔的這些款項平賬。其中包括:2002年4月,張海任健力寶集團董事長、總裁期間,指使健力寶集團執行總裁張金富等人以週轉資金的名義,從健力寶集團劃款2000多萬元;2002年6月,指使張金富等人以訂購白砂糖(3678,-10,-0.27%)爲名義,從健力寶集團劃款5000萬元;2003年1月,以支付原材料訂金的名義,從健力寶集團劃款2000萬元經轉賬後支付給祝維沙關聯公司;2003年6月,指使張金富等人將健力寶集團的兩筆共約1474萬元經多次轉賬後劃出。
佛山市檢察院還指控,張海還挪用健力寶集團資金共計9472.678685萬元。其中包括2002年11月至12月,多次以支付借款的名義,將資金劃撥到祝維沙及其關聯公司中;2002年8月至2004年6月間,利用職務之便,挪用健力寶集團資金共計3950萬元爲CASA公司收購了健力寶集團15%的股權;2004年4月,爲償還對符秉三的100萬美元欠款,向廣州市番禺華泰輪轂有限公司募款828萬元至今仍未歸還;2002年8月,張海購買了位於廣州市二沙島的別墅,此後至2003年4月,張海挪用健力寶集團資金共計518.128萬元,經轉款後用於支付其個人購買房產、傢俱以及裝修的費用。
佛山中院最終認爲,張海利用職務之便,侵佔健力寶集團資金人民幣12074.824208萬元;挪用健力寶集團資金人民幣8644.678685萬元。
據此,佛山中院作出一審判決,以被告人張海犯職務侵佔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犯挪用資金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五年(由於張海2005年3月24日已經被羈押,因此刑期至2020年3月23日止);位於廣州市東山區大通路花園一街27號、廣州市番禺區鍾村鎮祈福新村豪庭西路12號的兩處房產的拍賣所得以及張海兩個賬戶中50009.84元及37526.82元存款予以追繳,發還廣東健力寶集團有限公司。其餘尚未繳獲的贓款,繼續追繳後發還廣東健力寶集團有限公司。
案件的一審先後在去年11月2日和今年1月18日兩度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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