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華案主犯汪振東一審判死
其餘15名被告人分別獲刑5年至10年並分別處10萬元至50萬元罰款
“被告人汪振東犯集資詐騙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昨日上午10時28分,營口東華“螞蟻案”審判長黃衛海的話語剛落,約400人的旁聽席上即傳來雷鳴般掌聲。汪振東當庭表示上訴,其餘15名被告人中的14人表示上訴。
【現場直擊】
旁聽者喊“還我們血汗錢”
昨日上午8時20分,記者趕到營口市中級人民法院時,法庭外已聚集起上百名前來打聽消息的羣衆,法庭內旁聽席的後面幾排,也坐滿了警察。
在宣佈庭審紀律後,法庭內所有人員全體起立,審判長開始直接宣讀判決書。由於案情重大,涉及被告衆多,整個判決宣讀了兩個小時,判決書長達50頁。
昨日上午10時32分,在詢問完各被告是否上訴,並交代完上訴程序後,審判長宣佈閉庭,備受社會關注的營口東華案一審終結。
就在16名被告人被押下場的時候,旁聽席上“立即執行”、“汪振東死有餘辜”、“還我們血汗錢”之類的喊叫聲響成一片,而汪振東卻扭過身,衝着旁聽席上的人們,做出一個暫停的手勢,臉上掛着笑。
汪振東的這一舉動,立即引來旁聽席上更激動的叫喊聲。一些旁聽的養殖戶受害人,爭相跑到法院後面的通道,繼續對押進囚車的汪振東喊叫。
【案情解讀】
汪振東爲何被判死刑
記者全程旁聽了東華案的審判,在連續兩次開庭中,汪振東均辯稱自己的經營合理合法,沒有詐騙行爲,沒有佔有目的,因而不構成犯罪。
庭審中,汪振東的辯護人圍繞此案定性,以汪振東是非法吸收公衆存款而非集資詐騙、汪振東是單位犯罪而非自然人犯罪展開辯論。最終,這兩點均未被法庭採信。
法院審理認爲,汪振東虛構養螞蟻有高額利潤、隱瞞東華集團“無贏利”真相,肆意用養殖戶的資金搞無效益“投資”,編造“有實力”假象,不停欺騙前來考察的養殖戶。其將養殖戶資金7.98億元用於個人揮霍、償還個人貸款、借給個人或單位使用。
“汪振東的行爲,給養殖戶在經濟上造成極大損失,精神上造成極大痛苦,並致被害人安帥受騙後自殺的嚴重後果。汪振東集資詐騙罪名成立,犯罪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危險性極大,應予嚴懲。”審判長說。
東華“螞蟻案”一審判決結果
姓名 職務 量刑
汪振東 營口東華集團董事長 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劉朋 東華集團遼陽分公司負責人 有期徒刑十年,罰金5 0 萬元
刁素會 東華集團營口四個分公司及代辦點負責人 有期徒刑十年,罰金5 0 萬元
王林江 東華集團本溪分公司負責人 有期徒刑十年,罰金5 0 萬元
於國偉 東華集團阜新分公司負責人 有期徒刑十年,罰金5 0 萬元
範勇 東華集團鞍山分公司負責人 有期徒刑七年,罰金3 0 萬元
楊景財 撫順東洲東華投資服務處負責人 有期徒刑七年,罰金3 0 萬元
呂德順 東華集團營口濱城分公司負責人 有期徒刑七年,罰金3 0 萬元
尹傑 東華集團黑山分公司負責人 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罰金2 5 萬元
蒙彥超 東華集團錦州分公司負責人 有期徒刑六年,罰金2 0 萬元
王鳳莉 東華集團撫順分公司負責人 有期徒刑六年,罰金2 0 萬元
李兆鵬 東華集團海城分公司負責人 有期徒刑五年,罰金1 0 萬元
李連海 東華集團瀋陽新城子分公司負責人 有期徒刑五年,罰金1 0 萬元
範喜來 東華集團丹東元寶分公司負責人 有期徒刑五年,罰金1 0 萬元
馬豔芝 東華集團大石橋市南樓代辦點負責人 有期徒刑五年,罰金1 0 萬元
趙致達 東華集團營口分公司負責人 有期徒刑五年,罰金1 0 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