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總理溫家寶日前簽署第485號國務院令,公佈《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新華社2月15日受權播發《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全文。
《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共分五章、三十四條。按照條例規定,商業特許經營是指擁有註冊商標、企業標誌、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的企業,以合同形式將其擁有的經營資源許可其他經營者使用。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在統一的經營模式下開展經營,並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用的經營活動。
上述條例規定,企業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作爲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
條例指出,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負責對全國範圍內的特許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和設區的市級人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按照上述條例規定,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特許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根據上述條例,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應當擁有成熟的經營模式,並具備爲被特許人持續提供經營指導、技術支持和業務培訓等服務的能力。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應當至少擁有2個直營店,並且經營時間超過1年。
條例要求,特許人應當自首次訂立特許經營合同之日起15日內,依照條例的規定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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