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民黨主席宋楚瑜不滿陳水扁指稱他“與中臺辦主任陳雲林在美國密會”,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訴訟。臺北“地方法院”今天(15日)宣判,陳水扁必須賠償宋楚瑜新臺幣300萬元,並在《中國時報》、《聯合報》及《自由時報》各刊登半版道歉啓事一天。全案可上訴。
據“中央社”報道,全案緣起於2005年6月間,宋楚瑜認爲陳水扁密會,且始終沒有提出證據資料證明,應付新臺幣1元的侵權行爲損害賠償責任,並登報道歉。
宋楚瑜在同年10月間再向法院提出擴張前訴聲明,根據擴張之訴聲明,宋楚瑜要求陳水扁應給付5000萬元,並連續3天登報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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