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節前,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以單位派員商務考察的名義騙取出境證件而爲374人偷越邊境使用的騙取出境證件案,當庭以騙取出境證件罪一審判處被告人張靖有期徒刑二年十個月,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六萬元;判處被告人胡燕芳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二萬元。二人非法所得予以沒收。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3年5月至2006年10月間,被告人張靖提供了上海某旅行社有限公司的公司印章、派遣函等,虛構公司要派員赴香港、澳門商務考察的事實,爲何某、夏某、黃某等374人向公安機關騙取《中華人民共和國往來港澳通行證》及相關商務簽註共700餘次,用於上述人員偷渡至香港、澳門,個人非法獲利人民幣210000餘元。2004年初至2006年10月間,被告人胡燕芳採用同樣方法,爲陶某、韓某、胡某等132人向公安機關騙取《中華人民共和國往來港澳通行證》及相關商務簽註共250餘次,用於上述人員偷渡至香港、澳門,個人非法獲利人民幣77000餘元。
法院認爲,被告人張靖、胡燕芳以單位派員商務考察的名義,弄虛作假,騙取通行證、商務簽註等出境證件,爲他人偷越邊境使用,且情節嚴重,其行爲均已構成騙取出境證件罪。被告人胡燕芳因形跡可疑被公安機關詢問後即如實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實,被告人張靖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綜上,根據被告人的犯罪情節、認罪悔罪表現,對被告人張靖、胡燕芳減輕處罰,並適用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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