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3月1日起,一批法規和規範性文件正式施行,將對人民羣衆的生產生活產生廣泛影響。
財政部發布暫行辦法考評金融企業國資保值增值
財政部日前發佈的《金融企業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結果確認暫行辦法》明確規定,將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確認結果作爲財政部門對金融企業進行績效評價的重要依據。
辦法設定了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的基本指標和分析指標;明確了計算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時應剔除的客觀增減因素;規定了金融企業應報送的基本材料和財政部門確認計算結果的基本程序。辦法在設定金融企業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分析指標時,除選取一般性指標,如淨資產收益率、利潤增長率、總資產報酬率、不良資產率外,還設定了一些反映金融企業特性的指標,如資本充足率、不良貸款率、償付能力充足率、淨資本負債率等。
外國的組織或個人來華測繪不得從事大地測量等活動
根據國土資源部日前發出的《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來華測繪管理暫行辦法》,3月1日起,外國的組織和個人來華開展合資、合作測繪不得從事大地測量、測繪航空攝影、行政區域界線測繪、海洋測繪、地形圖和普通地圖編制、導航電子地圖編制,以及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測繪活動。
根據這一辦法,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測繪,必須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有關部門或者單位依法採取合資、合作的形式。經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或省、區、市人民政府批准,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來華開展科技、文化、體育等活動時,需要進行一次性測繪活動的,可以不設立合資、合作企業,但須經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軍隊測繪主管部門批准,並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有關部門和單位的測繪人員共同進行。
制定醫藥價格須經五道程序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日前公佈的《醫藥價格工作守則(暫行)》明確提出,制定醫藥價格必須經過成本價格調查、專家評審或論證、聽取各方面意見、集體討論、集體審議的程序。
守則規定,進駐醫藥企業進行成本調查,要有兩名以上醫藥價格管理工作人員參加。調查結果要與企業溝通後由全體調查人員簽字,如實反映企業及調查組成員的不同意見。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企業收取費用。守則要求,組織醫藥價格評審或論證,要在紀檢監察部門現場監督下,在專家庫中隨機抽選專家。研究分析醫藥價格基礎數據、提出價格調整原則方法及價格調整建議、擬定價格調整方案,要進行集體討論。確定價格方案,要進行集體審議。
檢舉稅收違法行爲最高可獲10萬元獎勵
《檢舉納稅人稅收違法行爲獎勵暫行辦法》3月1日起施行,屆時檢舉納稅人稅收違法行爲最高可獲10萬元獎勵。
根據暫行辦法,檢舉的稅收違法行爲經稅務機關立案查實處理並依法將稅款收繳入庫後,根據本案檢舉時效、檢舉材料中提供的線索和證據詳實程度、檢舉內容與查實內容相符程度以及收繳入庫的稅款數額,檢舉人可獲得不同數額的獎金。收繳入庫稅款數額在1億元以上的,可最高給予10萬元的獎金。檢舉僞造、變造、倒賣、盜竊、騙取增值稅專用發票以及可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行爲的,也將獲得不同數額的獎勵。此外,檢舉非法印製、轉借、倒賣、變造或者僞造完稅憑證行爲的,檢舉人也將獲得最高1萬元的獎金。匿名檢舉或者檢舉人無法證實其真實身份的;檢舉內容含糊不清、缺乏事實根據的;檢舉人不能提供稅收違法行爲線索,或者採取盜竊、欺詐或者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手段獲取稅收違法行爲證據的,以及其他一些不符合規定的檢舉行爲的,將不予獎勵。
銀監會對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作出重大調整
中國銀監會日前修訂的《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3月1日起施行,新辦法取消了原辦法中“向承租人提供租賃項下的流動資金貸款,有價證券投資、金融機構股權投資,擔保”等業務,增加了“吸收股東一年期(含)以上定期存款,向商業銀行轉讓應收租賃款”業務。
新修訂的辦法規定,商業銀行、租賃公司、主營業務爲製造適合融資租賃交易產品的大型企業及其他銀監會認可的金融機構可以成爲金融租賃公司的主要出資人。此外,境內外銀行在開辦融資租賃業務方面享受到同等的“國民待遇”。此外,原辦法規定金融租賃公司最低註冊資本金爲5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新辦法降爲1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並必須滿足8%的資本充足率要求。
軍隊審計部門負責人應當具有相應工作經歷
《中國人民解放軍審計條例》3月1日起施行,明確了各級黨委、首長在加強審計工作領導方面的責任,提出了對領導幹部履行經濟責任的全面、規範和有效情況進行審計監督的要求,規定審計部門負責人應當具有從事審計或者財務工作的經歷。條例明確規定,軍隊審計工作遵循黨委領導、按級負責,依法審計、客觀公正、服務大局、突出重點,注重效率、保證質量的原則。各級審計部門對本單位黨委、首長和上一級審計部門負責並報告工作,審計業務工作以上一級審計部門領導爲主,日常工作由本單位後勤(聯勤)機關領導。條例規定,審計部門辦理審計事項有審計知情、查閱資料、調查取證、查詢存款、保全證據、審計制止、處理處罰、審計建議、審計通報、提請協助等10項職權,並對審計職責進行了明確劃分,增加了審計項目、審計方式、審計承諾、審計回訪、審計質量責任制以及利用社會審計資源等新的內容。
汽車整車產品將實行出口許可證管理
商務部、發展改革委、海關總署、質檢總局、國家認監委聯合發出通知,決定從3月1日起,對汽車整車產品(包括乘用車、商用車、底盤及成套散件)實行出口許可證管理。
通知指出,申領汽車整車產品出口許可證的汽車生產企業必須列入發展改革委《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通過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CCC認證)且持續有效、具備與出口汽車保有量相適應的維修服務能力,在主要出口市場建立較完善的銷售服務體系。申領汽車整車產品出口許可證出口經營企業(含汽車企業集團所屬的進出口公司)應獲得符合出口條件的汽車生產企業的出口授權,並根據授權出口該企業的產品,出口經營企業與汽車生產企業應在授權中約定共同承擔出口產品的質量保證、售後服務等連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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