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管理處罰權集中
《天津市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規定》今起施行
爲了加強城市管理,維護城市秩序,提高行政執法效能,改變過去多頭行使行政處罰權所帶來的不良後果,天津市制定了《天津市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規定》,並於今日起施行。該《規定》規定,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主管全市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市和區、縣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行使城市管理相對集中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依法獨立履行規定的職責,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該《規定》明確了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7方面集中行政處罰權: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全部行政處罰權,依法強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築物或者設施;二、城市園林綠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全部行政處罰權;三、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機動車、非機動車以外的違法佔道行爲的行政處罰權;四、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違法佔道行爲的行政處罰權;五、城市規劃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未經規劃部門許可的違法建設行爲的行政處罰權;六、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佔用道路無照經營行爲或未在指定地點經營並影響市容的違法行爲的行政處罰權;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或市人民政府決定調整的城市管理方面的其他行政處罰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