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先生將裝有硫酸的酒瓶放在了學校門衛室。不料,被一小學生誤認爲是白酒,擰開瓶蓋就喝,結果被硫酸燒傷。日前,該案經過二審,重慶市一中院對其作出了終審判決,傷者和硫酸主人均要承擔賠償責任。
2005年5月20日,馬先生路過女兒上學的小學,決定去找老師,替女兒交生活費。馬進校門時,發現學校門衛室裏無值班人員,便將裝有硫酸的酒瓶放入菜籃裏,然後放在了學校門衛室旁就去找老師交費。馬走後,正在該校讀三年級的小華(化名)與同學張某、謝某等人來到門衛室旁玩耍,發現菜籃裏的酒瓶。小華當時以爲酒瓶裏裝的是白酒,擰開瓶蓋就喝,結果小華立馬口吐白沫,被老師送到醫院。
經醫生檢查,小華口腔被硫酸燒傷。小華在住院治療10天后,傷口基本癒合出院,但味覺變得遲鈍。小華醫療費花去近4000元。事後,保險公司向小華支付了2000元的醫療保險金,馬先生還賠償了小華800元。小華父母認爲賠償偏低,遂將校方和馬先生告上永川法院,要求賠償各種損失近一萬元。
經過審理,法院認爲,馬未妥善保管危險物品,應承擔主要民事賠償責任;小華隨便拿人東西喝,自己也有過錯。另外,學校門衛脫崗,造成傷害事故,學校對此負有管理方面的責任,應承擔補充賠償之責。不過小華受傷獲得了醫療保險金後,仍有權向侵權人請求賠償。最終法院判令馬先生賠償3223元,餘下的損失由小華自行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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