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的檢察日報·廉政週刊刊登文章認爲,爲官不但要做到廉潔清白不貪,生活還要正派爲人正直,因此有必要引入“廉正”概念。
文章援引了《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的大量規定:如該《公約》“序言”中說,銘記“維護廉正和提倡拒腐風氣的必要性”。
又如該《公約》第一條“本公約的宗旨”之三:“提倡廉正、問責制和對公共事務和公共財產的妥善管理。”
再如第五條“預防性反腐敗政策和做法”規定,各締約國的反腐敗政策,應體現“法治、妥善管理公共事務和公共財產、廉正、透明度和問責制的原則”。
還有第八條“公職人員行爲守則”第一款規定,各締約國均應當“在本國公職人員中特別提倡廉正、誠實和盡責”。
文章對“廉政”“廉正”和分別作出瞭解釋。關於“廉政”,目前的定義有很多。就狹義而言,是“使政治廉潔”。就廣義而言,有學者提出,“廉政就是廉潔政府、廉價政府”。不論哪種定義,“廉政”都是一個集合概念,或者說是個泛概念——它是針對公職人員組成的機構或組織,而不是針對公職人員個體。如說“某某政府是廉政的”,就比較恰當。而如果說“某人很廉政”,聽起來就很彆扭。
再說“廉正”,這個詞是個組合詞語,即由“廉”和“正”組成。廉,就是廉潔、不貪,爲官清白;正,就是生活正派、爲人正直。那麼,“廉正”的定義就是“爲官廉潔清白不貪,生活正派爲人正直”。再簡潔明瞭一點的話,就是“廉潔正派”。從這種定義理解,“廉正”是一個個體概念,或者說是個元概念——它是針對公職人員個體而言的(可以是一個人,也可以是幾個人),而不是公職人員組成的機構或組織。從《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的相關內容看,“廉正”用於公職人員個體,也許更爲準確。
文章認爲,明確“廉正”這個概念及其定義,並使其與“廉政”有所區別,並不是在玩文字遊戲,實是對中國開展反腐倡廉工作有積極的現實意義。理由有二:
一是有利於制定出更務實更可行的反腐倡廉政策。沒有公職人員個體的廉正,就不會有公職人員組成的機構或組織(如政府和政黨)的廉政。各地各部門要把黨和政府倡導的廉政建設落到實處,首先必須要求並保證每名公職人員做到廉正。所以,在制定政策策略,設計制度安排,加強對權力運行的規範、監督和制約時,應注重官員個體的廉正,以微觀的廉正促宏觀的廉政。
二是有利於加強官員作風建設。官員中的一些不良作風,不能直接就認定爲都是不廉潔的腐敗行爲。其中,有些是十足的腐敗行爲,而有些是腐敗的誘因,有些是腐敗的結果,也有一些是腐敗的寄生品,如官員的不良生活作風就屬於後三種情況。如果啓用“廉正”這個概念,要求或者教育官員廉潔清白、生活正派,就可以使作風問題和反腐倡廉直接掛鉤,這對反腐倡廉有利,對加強官員作風建設也有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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