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人們常說“弱者”你的名字不是女性,但是女性的生理特點決定了其在社會上常處於弱勢地位。性別歧視、要孩子就沒工作、性騷擾……這些在求職過程中遇到的問題着實讓女同胞們大爲頭痛。昨天,記者從天津市勞動保障監察部門瞭解到,就本市勞動監察部門日常接待的舉報投訴中,僅女性在就業中遭遇的侵權違法行爲就佔到了一兩成。今天是“三八”婦女節,市勞動保障部門的有關專家特別提醒女性就業時應該注意的四類突出問題。
“同等條件男士優先”不合法
在職場中經常可以聽到“在同等條件下,我們會優先考慮男性”的企業用人告白。本市勞動保障部門的有關負責人表示:性別歧視在《勞動法》中有明確規定,在就業上不允許存在性別歧視,婦女同男子一樣有相等的就業機會,可以自由選擇職業。而且《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四條也規定,在晉職、晉級、評定專業技術職務等方面,應當堅持男女平等的原則,不得歧視婦女。
凡是適合女性從事的工作崗位,用人單位不得拒絕錄用女性。在相同的招聘條件下,不得任意提高對女性的錄用標準。在本市目前實施的《天津市勞動就業管理條例》中規定,用人單位所擬定的招聘條件必須在憲法規定的範圍,假如招聘條件超出法律規定就屬違法行爲。
“要工作就不能生孩子”違法
個別單位在錄用女職工時甚至要求幾年不能結婚、幾年不準生育等。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是違法行爲。2005年8月修改後的婦女權益保障法中明確,第一,單位不得在勞動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中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這類行爲視爲非法。第二,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辭退女職工或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各單位在執行國家退休制度時,不得以性別爲由歧視婦女。不能擅自提前女性退休年齡,或者降低女性退休待遇。
“孕婦調換崗位”有法可依
懷孕了是否可以調換工作呢?有些女性怕提出這樣的要求會被單位拒絕,還擔心自己在孕期會被單位解除合同,因此不敢提出要求。
市勞動保障局的有關負責人介紹說,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中要求,用人單位不得安排處於孕期的女職工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以及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在正常勞動日以外延長孕期女職工的勞動時間。孕期女職工不能勝任原勞動崗位的,應由醫務部門開具相關證明,用人單位依據證明予以減輕女職工的勞動量或安排其從事其他勞動。對於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其值夜班,並要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女職工在預產期前的定期檢查應按出勤對待,不得以此扣發獎金、工資。用人單位不得在女職工孕期、產期、哺乳期內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解除其勞動合同。
假如女職工在孕期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本人可以向國家有關勞動安全生產、勞動保護主管部門提出申訴。受理申訴的部門應在收到申訴書之日起30日內做出處理決定。假如女職工對該處理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處理決定書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繼續申請司法救助。一經查實,單位所屬主管部門要對單位負責人或直接責任人視情節輕重予以行政處分,並責令單位給女職工經濟賠償。
防止性騷擾可增設條款
性騷擾問題已越來越成爲當前阻礙女性就業的“毒瘤”,本市婦聯接到的有關性騷擾的投訴也與日俱增。其中,辦公室內的性騷擾情況最多,公共場所、鄰里之間也是性騷擾的高發區域。市勞動保障部門的有關人士認爲,女性求職者可以在簽訂勞動協議時要求增設相應防止性騷擾條款。本市法律界的有關人士認爲,女性求職者要增強自我保護意識。新的《婦女法》增加了禁止對婦女實施性騷擾的規定,並賦予婦女向單位和有關機關投訴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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