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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中國海洋報》報道,《1972倫敦公約〈1996議定書〉》附件一修正案近日正式對中國生效。專家表示:雖然中國作爲發展中國家尚不承擔溫室氣體減、限排義務,但這實際上賦予了中國二氧化碳海底封存的權利,從而增加中國二氧化碳排放空間。
《1972倫敦公約〈1996議定書〉》全稱爲《〈防止傾倒廢物及其他物質污染海洋的公約〉1996年議定書》,是一項以管理和控制海洋傾倒廢物爲目的的國際公約。中國去年6月批准該《議定書》,去年10月對中國生效。
爲切實減緩因二氧化碳大量排放對溫室效應和全球氣候變化所帶來的影響,2006年11月2日,首屆締約方會議通過了對《議定書》附件一的修正案。修正案主要涉及了“二氧化碳海底封存”問題,即收集工業生產中產生的二氧化碳,並將其封存在海底地質結構中。修正案將“二氧化碳捕獲過程獲得的用於封存的二氧化碳流”列爲允許向海洋傾倒的物質之一,並對傾倒條件作了限制。
根據《1972倫敦公約〈1996議定書〉》的規定,中國未在該修正案被通過後100天內聲明不能接受該案,《1972倫敦公約〈1996議定書〉》附件一修正案於2007年2月10日自動對中國(包括香港特區)生效。
目前,世界上開展二氧化碳的海底封存研究與實踐的主要是美國、加拿大和歐盟等承擔溫室氣體量化減排義務的發達國。其實踐表明,二氧化碳的海底封存有技術可靠性和經濟可行性。發達國家通過二氧化碳海底封存,一方面可以促進履行溫室氣體減排義務,另一方面可在事實上增加發達國家的排放空間,避免因減排影響其經濟發展和國際市場競爭力。
作爲發展中國家,二氧化碳的海底封存對締約方而言是一項權利。雖然中國尚不承擔溫室氣體減、限排義務,但隨着中國經濟的快速發展,能源消費的大量增加和溫室氣體排放的日益上升,中國在溫室氣體減、限排方面正面臨越來越大的國際壓力。長遠來看,《1972倫敦公約〈1996議定書〉》附件一修正案對中國生效,爲二氧化碳的海底封存成爲中國應對氣候變化問題的選擇方案之一奠定了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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