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昨日從國家電監會南方監管局獲悉,與居民用電關係密切的《居民供用電合同》(徵求意見稿)近日已經出臺並且徵求意見完畢,有望在今年出臺。根據該合同,欠交電費的居民每日按照欠費總額的1‰加收電費違約金,逾期30天不交電費可能被停電。
停電檢修需提前一週通知
在電力運行中,常常因爲各種原因需要中止供電,《徵求意見稿》規定,因故需要中止供電的,應按下列要求採取有效方式事先通知用電人或進行公告:因供電設施計劃檢修需要停電時,應提前7天通知用電人或進行公告;因電網發生故障或者電力供需緊張等原因需要停電、限電的,供電人應當按照批准的有序用電方案執行;引起停電或限電的原因消除後,供電人應在3日內恢復供電。不能在3日內恢復供電的,供電人應向用電人說明原因。
另外,供電人未保證供電質量或者未事先通知用電人中斷供電,給用電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因電力運行事故引起居民家用電器損壞,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用電人不得擅自改變用電性質用電、向用電地址外轉供電力,並不得超過容量用電。
欠交電費超過30天可停電
《徵求意見稿》還規定,用電人逾期未交付電費的,供電人可以從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欠費總額的1‰加收電費違約金,自逾期之日起計算超過30日,經催交仍未交付電費的,供電人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停止供電。另外,用電人發生違約用電行爲和竊電行爲的,按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在用電量發生爭議時,《徵求意見稿》規定,如發現用電計量裝置記錄失常,任何一方均有權向合法計量檢定機構申請檢定。如檢定合格,校驗費用由提出請求方負擔;如不合格,該費用由供電人負擔。在申請檢定期間,用電人應按上月電量預先交納電費,檢定結果確定後,供電人應按有關規定,退補相應電量的電費。
另外,《徵求意見稿》規定,雙方都有保護用電計量裝置完好的義務。如發生用電計量裝置丟失、損壞、封印脫落或過負荷燒壞等情況,用電人應及時通知供電人。因用電人責任致使用電計量裝置出現故障或滅失的,用電人應負責維修或更換;其他原因引起的,由供電人承擔損失。
以合同制約壟斷是一大進步
將於年內出臺的《居民供用電合同》,是市政公用領域首次有行業以合同形式,規範與居民之間的供需行爲。《合同》實施後,長期以來雙方責權利不清、發生糾紛難以合理解決的現象,有望在契約平臺下公平處置,意義不可小覷;對其他同類行業,也有一定的示範作用。
由於歷史的原因,供電、供水、供氣等民用公共行業,開放改革至今仍然帶有濃重的行政色彩,怎樣供給、如何計價、質量是優是劣,基本上由供方說了算;發生矛盾時,居民也沒多少話語權。以合同形式規範供需行爲,意味着把這類行政式供給納入市場消費範疇,以商業契約取代壟斷行規,無疑是一大進步。在行業壟斷難以短期打破時,引進商業合同以遏制企業的不公平行爲,也是個優選之策。
這一方式在公共服務行業中極具推廣價值。以居民環衛服務爲例,去年廣州出臺相關方案,規定居民必須按時足額繳交垃圾費,違者將被訴上法庭。其實,居民環衛清潔是一項商業性服務,規範供需雙方行爲,最需要的是服務契約而不是行政指令;“方案”只強調收費而對爲人詬病的服務質量視而不見,也有失公平。清潔質量不提高,如何實現“收費率”的提高?
當然,合同還有個能否執行、如何執行的問題,《供用電合同》某些地方也仍需商榷。其一,每日1‰的電費違約金,按年計就是36.5%,爲銀行一年定期利息的20倍左右,如此高算依據何在?其二,“電力運行事故引起居民家電損壞,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是哪個法律法規,爲什麼是“處理”而不是賠償?其三,“因用電人責任致使用電計量裝置出現故障或滅失的,用電人應負責維修或更換”,“用電人責任”如何介定?諸如此類,難免會爲日後發生爭議埋下“伏筆”。
好在這還是個徵求意見稿,但願能認真聽取意見,加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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