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一名姓李的讀者給記者打來電話,向記者講述了他在乘車過程中看到的一段趣聞。車廂中一名女子豐滿的身材,吸引了身旁男乘客的眼球。這名男乘客長時間盯住不放。就是這幾眼,女乘客馬上還以白眼,並罵了聲“性騷擾”,而男乘客也不甘示弱:又沒有碰你,怎麼算性騷擾?
爭執源於相坐在一起
李先生在電話中描述了整個事情發生的經過:當日中午12時,他乘車從六庫返回保山。途中,一對男女的爭執引起了車上所有人的注意。這名女子約30多歲,皮膚白皙,一頭披肩長髮頗爲漂亮。和她爭吵的男子就坐在這名女子的旁邊,正氣呼呼地和這名女子相互對罵。
時值中午,車廂內較熱,這名女子便脫了外套,只穿了件“v”字領的針織衫在身上,身材非常豐滿。車行中,女子旁邊的男子不時搖着腦袋,眼睛緊盯住女子的胸部。起初這名女子並沒察覺,但由於男子的目光在她身上停留的時間太長,便引起了她的強烈反感。
最後,女乘客忍無可忍脫口罵道:“看什麼看?你搞性騷擾噶!”聽了這話,男子的臉頓時紅了。但當他發現車上所有人都朝他看過來之時,該男子突然眼睛一瞪大吼道:“我碰你了嗎?沒有吧!我既沒碰你,也沒說你什麼,你怎麼說我是性騷擾呢?我看都不能看嗎?”男子的話剛落,弄得全車人都鬨笑起來。男子接着大聲說:“誰讓你坐我旁邊了,我就要看!我就要看!看了又不犯法,你要怎麼着?”女子一聽,頓覺面紅耳赤,只好趕緊用外套護住前胸。看到此情景,車上的乘客不由得一陣鬨堂大笑。
算不算性騷擾還無定論
事情過後,車上的乘客紛紛發表議論,有的覺得該名男子又沒實施什麼具體的行爲,所以被罵的有些冤枉;有的則同意女乘客的做法,認爲男乘客死死地盯住女乘客不放就是性騷擾。而引發這場議論的這兩名男女乘客,都感覺有些羞愧,一路上都埋着頭。
對此,記者走訪了保山市蘭城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邱建國。邱建國說,“性騷擾”這一詞語不屬於準確的法律文書語言。一般來說,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在判定男性是否侵犯女性時,主要是針對女性的人格權遭到了侵害而作出的。而作出判定時依據分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39條規定:婦女的名譽權和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宣揚隱私等方式損害婦女的名譽和人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01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0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婦女或者侮辱婦女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扣役。)。
因此,邱建國認爲,本事件中該名男性乘客沒有以“暴力或者脅迫”的手段窺視女性身體,不構成犯罪,也沒有采用積極主動的客觀行爲窺視女性身體,所以也不構成民事侵權。但是該名男子不應對女性無意間暴露的部分體位長時間觀看,從道德觀念上來分析,邱律師認爲該行爲雖不違法,但卻不恰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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