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檢察院制定的《人民監督員監督“五種情形”的實施細則(試行)》將於4月1日起實行,這一細則將加強檢察機關對自身偵查行爲的外部監督,確保查辦職務犯罪案件的質量。
作爲人民監督員制度試點單位,深圳市檢察院主動接受人民監督員對“三類案件”的監督,去年深圳市院聘請的人民監督員共監督擬不起訴案件5件,人民監督員不同意檢察機關的擬處理意見2件,經過市院檢察委員會討論,採納人民監督員意見,對其中1件案件改變了擬處理意見。今年,深圳市檢察院爲了進一步推動人民監督員工作,制定了《人民監督員監督“五種情形”的實施細則(試行)》,經院檢察委員會討論通過,於4月1日起開始試行。
該細則一是保障了人民監督員的“知情權”,建立向人民監督員通報制度。二是保障犯罪嫌疑人及其他有關訴訟參與人對人民監督員監督“五種情形”的知情權,推出了“監督五種情形告知書”。三是明確了監督程序的啓動。四是明確了評議程序的實施。
按照最高人民檢察院的規定,“五種情形”,是指下列情形:
(一)應當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應當立案而立案的;
(二)超期羈押的;
(三)非法搜查、扣押、凍結的;
(四)應當給予刑事賠償而不依法確認或者不執行刑事賠償決定的;
(五)檢察人員在辦案中有徇私舞弊、貪贓枉法、刑訊逼供、暴力取證等違法違紀情況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