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治理自行車被盜問題專項行動”辦公室有關負責人今天做客公安部政府網站,就自行車安全管理和網民進行在線交流。公安部治安管理局馬維亞副局長介紹了關於盜竊車輛及購銷髒車的處罰規定。
馬維亞介紹說,對盜竊電動自行車的,一律刑事拘留並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對盜竊普通自行車的,一律依法行政拘留;對被處罰後再次盜竊自行車的,要依照有關規定勞動教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絕不允許降格處理。
對於收購、銷售贓車的行爲,馬維亞表示,任何單位和個人收購公安機關通報尋查的被盜自行車或者有被盜嫌疑的自行車,或者明知是被盜自行車而窩藏、轉移或者代爲銷售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59條第3項(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第60條第3項處罰(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12條定罪處罰(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符合勞動教養條件的,依法予以勞動教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