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首例“民政局替死亡流浪漢打官司”一案28日在南京審結,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維持原判的終審裁定,高淳縣民政局的維權訴求被駁回。
據悉,2004年和2005年,江蘇省高淳縣境內發生兩起車禍。經當地交警認定,死者均爲外來無名流浪漢。由於無法確認死者的具體身份,又無人認領屍體,事故後續處理工作無法進行。
2006年4月,在高淳縣人民檢察院的建議下,高淳縣民政局以社會救助部門及流浪漢監護人的身份,將肇事司機和相關保險公司告上法庭,並索賠30餘萬元。
2006年12月,高淳縣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民政局不符合原告主體資格,駁回其替流浪漢維權的訴求。
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爲,高淳縣民政局與本案不存在直接利害關係,民政局不是本案適格的訴訟主體,其上訴理由缺乏法律依據,故對其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此案審結後,對此案凸現的有關立法問題,南京中院向南京市人大常委會提交了報告,請求儘快通過立法保護道路交通事故中無名死者的相關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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