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機關、事業單位的工資制度先後經歷了以下四次比較大的改革:
1956年建立了等級工資制。
1985年建立了以職務工資爲主的結構工資制。
1993年,黨中央、國務院決定同年10月起改革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制度。機關工作人員實行以職務和級別爲主的職級工資制。在事業單位建立不同類型、不同行業自身特點的分類工資制度,與國家機關的工資制度脫鉤。事業單位工資制包括專業技術職務等級工資制、專業技術職務崗位工資制、藝術結構工資制、體育津貼與獎金制和工人工資制等五種類型。根據事業單位特點和經費來源的不同,對全額撥款、差額撥款、自收自支三種不同類型的事業單位,實行不同的管理辦法。
2006年,黨中央、國務院決定同年7月起改革公務員工資制度,規範公務員收入分配秩序;同時,改革和完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收入分配製度,合理調整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待遇。根據2006年1月起施行的公務員法,公務員實行國家統一的職務與級別相結合的工資制度。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收入分配製度的改革,旨在建立符合事業單位特點、體現崗位績效和分級分類管理的收入分配製度,完善工資正常調整機制,逐步實現事業單位收入分配的科學化和規範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