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政協近日出臺省政協委員履職規定,對“不作爲”的政協委員敲響警鐘。
山東省政協規定,每屆任期內,委員累計無故缺席每年一度的全體委員會議兩次、常委累計無故缺席常務委員會議3次,在無特殊情況下,累計請假缺席會議超過屆內全體委員會議或常務委員會議總次數半數以上,視爲自動放棄委員、常委資格,按照《政協章程》第二十八條規定和有關組織程序,勸其辭去委員、常委職務。
根據規定,省政協委員、常委應按通知要求出席山東省政協的全體委員會議、常務委員會議和有關會議。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會議的,常委、委員本人應在會前以書面形式(含傳真、電子郵件等)說明原因,向省政協辦公廳請假,經省政協祕書長批准並正式答覆後有效。
從現在起,山東省政協將對委員參加會議、活動、履行職責情況進行通報。其中,委員出席全體委員會議、常委出席常務委員會議的情況,委員參加調研、視察、委員活動日、專題協商會、報告會、講座和學習培訓等活動的情況,委員提交提案和會議發言材料、反映社情民意的情況等,每年年底都將形成委員履行職責情況的書面材料,存入《委員履行職責檔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