腐敗是在政府幹預與市場經濟體系不健全的縫隙中產生進而蔓延的制度性行爲
腐敗現象屢禁不止,關鍵就在於我們的治理手段大多是加強法治懲戒或道德約束,而缺乏制度上的治本之策
反腐敗在更進一步的意義上是要反“社會腐敗網絡”,要這方面作制度性努力
徹底清除腐敗痼疾要作長期而全面的制度性努力
腐敗源於特定的社會經濟政治制度,徹底清除腐敗痼疾要作長期而全面的制度性努力,即通過社會、政治、經濟、法律等方面的制度變遷或制度創新,改變腐敗活動的成本收益狀況,把腐敗活動的私人收益和懲治腐敗的社會損失都降低到最小。
腐敗是在各國,尤其是在發展中國家的經濟發展進程中比較普遍的一個現象。在現代社會,腐敗衍生有明顯的制度環境。一方面,許多國家的政府幹預把宏大發展計劃強加給市場體系,原本發育不全的市場機制不僅沒得到疏通和修補,反而頻頻遭到阻礙與扭曲,難以實現資源優化配置,於是權力持有人能輕易地把權力衍生爲無形資本以謀求暴利。另一方面,在市場途徑受阻,而非市場途徑可更高效的情形下,許多原本可由市場途徑解決的問題也就被訴諸非市場途徑,這就好比“劣幣驅逐良幣”的道理。
不僅如此,腐敗還破壞了市場經濟秩序,加劇了市場失敗,政府於是更多地進行干預,這又造成更多的腐敗機會,結果“市場失敗-政府幹預-腐敗滋生-市場失敗-政府幹預-腐敗加劇”,成了一個惡性循環,這無疑使得反腐敗任務變得更加艱鉅。
腐敗現象屢禁不止,關鍵就在於我們的治理手段大多是加強法治懲戒或道德約束,而缺乏制度上的治本之策。
把腐敗等同於一般性犯罪行爲,單純強調法治懲戒,一方面不一定奏效,另一方面,嚴苛的刑律對於政府來說只能是一個階段性的特殊措施,長期持續會造成難以承受的社會成本。所以,加強法治懲戒必然是運動化的,時緊時鬆,周而復始,偵破查獲概率比較低,實質上就意味着犯罪成本降低。
從長遠看,提高公職人員和公衆的道德水準對於減少腐敗是十分根本的。但是,單純依賴道德倫理宣教也不可能奏效。在短時間內,在腐敗已成爲“潛規則”的社會環境中,道德說教往往流於形式。如果說嚴懲是解決“不敢”的問題,那麼道德約束就是解決“不想”的問題,但這兩者都不能從根本上清除腐敗。
要使對腐敗的懲治成爲可信的、可持續的,首先要把懲治腐敗制度化,提高懲治概率重於提高懲治力度。
對於監察機構,它不僅要發現和披露官員腐敗的大案要案,而且還要把誠實可信的官員行爲公之於衆,使人們對於腐敗的狀況形成真實的、不誇張的認識,清除以往的腐敗行爲在社會輿論中形成的累積性影響,調動全社會反腐敗的積極性。
對於執法機構,要從提高腐敗被懲治的概率出發,採取常規的、快速的、適時的懲治,即使力度不是那麼大,也會大大提高腐敗預期收益的有效貼現率,大大降低腐敗收益的現值。比如在金融系統中,如果哪怕是涉及幾塊錢的賬目問題都毫不放鬆,照章處罰,則幾十萬、上億元的挪用或盜用公款事件的發生就會大大減少。
目前,現實中越來越呈現出有規則的、有組織的、甚至制度化的“社會腐敗網絡”:一方面,腐敗現象激起了人們的普遍反感、甚至公憤;另一方面,人們又覺得腐敗在日常生活中似乎無處不在,不適應就很難取得成功。
因此,反腐敗在更進一步的意義上是要反“社會腐敗網絡”,這方面的制度性努力則包括:
其一,必須努力提高社會經濟活動的透明度。尋租或腐敗的蔓延是與信息不對稱相關的,正是由於信息不完全,有些人可以在某些地區或局部市場上建立起壟斷力量,這樣,即使表面上市場是競爭性的,市場均衡也不可能達到均衡。如果政府能夠通過民主的投票制度、嚴明的立法司法執法制度、嚴格的公務員制度、公開的新聞制度等各種安排來傳遞人們相互間的信息,則可大大減少尋租活動。
其二,減少政府幹預,規範政府行爲。政府幹預越多,政府官員權力越大,官員設租和尋租越是便利。因此,減少政府對市場交易的不適當壓抑、提高政府服務的效率和透明度、健全法制等辦法來減少地下經濟活動。具體地,一方面增加公共服務的效率和質量,提高公務員的待遇,加強監督考察;另一方面使原先對公務員的暗中賄賂轉化爲對快速有效服務的合法收費。
其三,調整制度結構,促使人們由尋租活動轉向生產性活動。爲此需要減少可能引起尋租的政府幹預,如關稅、配額、價格上限、價格支持、對生產或消費的補貼等;明確界定產權,通過專利、版權等制度保護科技發明者的權益,鼓勵企業公平競爭以獲取正常利潤;改革投票、選舉和政治決策制度,加強法制,促使公民普遍參與和監督,提高尋租活動的發現概率和懲罰力度,極大地增加尋租成本。這樣,人們的理性選擇才能指向生產性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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