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初,國家衛生部重申醫療機構不得見死不救的規定,各級各類醫院、衛生所都不能因爲危重病人沒有或暫時沒有費用而拒絕治療。事隔一年後,國家衛生部再次強調,對急診搶救患者須嚴格執行首診負責制,堅決杜絕見死不救等違規違法行爲。
爲何再次強調?說明醫院拋棄病人的現象依然存在。比如,山西河津市人民醫院將一名受傷的外地打工者拋棄在一處村道上,等人發現時,傷者已是一具屍體;河南省新鄭市中醫院將一名在車禍中身受重傷生命垂危的男子拋棄路旁,致其死亡;在北京同仁醫院,來北京找工作的37歲齊齊哈爾人王建民因無錢治病,死在離醫院急診室不到10米的地方;農民鄭鏗弟因暫缺110元錢而死在福建省連江縣人民醫院;隨時有生命危險的民工王輝因欠醫療費被鄭州大學第一附屬醫院扔到公路邊……
緊張的醫患關係一直以來是構建和諧社會亟需解決的問題。醫院是公益機構,醫生的天職是救死扶傷,患者到醫院診治是天經地義的事,可“被棄”事件屢屢發生,究竟爲什麼?一句話,都是“錢”惹的禍。其實,無論是政府,還是社會,已經認識到發生矛盾的根源所在。2006年初,衛生部新聞發言人毛羣安認爲,如果讓醫院全部承擔相關費用,不但不合理,而且也不現實,還是應該多渠道、分類別來辦理。對於那些屬於社會救助範圍內的,應該由民政部按照特殊困難人羣進行救濟;那些參加合作醫療的,應該由保險解決。同時,醫院也不能就此作壁上觀,應該拿出一部分費用作爲困難危重病人救治基金,用以覈銷相關花費。他同時呼籲全社會都來關注貧困危重病人救治問題,希望有實力的企業和個人能夠慷慨解囊貢獻愛心,爲解決此問題提供助力。
2007年3月,衛生部副部長馬曉偉指出,醫療機構應爭取政府部門的支持,制定醫療機構承擔突發公共衛生等事件救治任務的補償政策,妥善解決醫療急救欠費問題。從民間、醫院、社會職能部門到政府,解決“錢”的問題層層上推,可見“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
應該說,我國的社會保障體系已在日臻完善,城市居民有醫療保險,農村居民有合作醫療,但還是有一些人遊走在保障體系的邊緣,還有一些人無力應對突發的重大疾病,他們該怎麼辦?確是一個難題。醫院是自負盈虧的經濟實體,他們在職業道德與經濟利益間艱難選擇,相信所有醫生都懂得病人的生命比金錢更重要的道理,但面對醫院及內部科室整體的利益時,他們又顯得無可奈何。衛生部發出一紙禁令,醫院可以有應對措施,可以“先搶救、後繳費”,但對於那些沒有能力繳費的患者,如何“搶救”,恐怕只有醫院自己清楚,往往一個“已盡力搶救”的藉口就讓人無話可說。而對於患者而言,結果卻是一樣的,與“被棄”並沒有實質性的區別。
醫院畢竟是一個經營性的單位,它不可能將救死扶傷、扶貧濟困、慈善救助兼而任之,因此,既然強調“先搶救、後繳費”,就需要有強硬的制度、完善的政策和足夠的財政作爲支撐,否則,“先搶救、後繳費”就會是一句空話。
我們的各級政府能不能在社會保障體系的基礎上,再建立“醫療急救基金”,專門用於墊付突發公共衛生等事件的救治費用。此外,相關政策中還應明確,對有支付能力而拒不支付的患者,應責成戶籍所在地或實際居住地的政府墊付後實施法律手段追討;對於確實無力承擔費用的,應依法確定施治地與患者戶籍所在地的分攤比例,通過財政進行結算……
總之,醫院不再有費用上的後顧之憂,“先搶救、後繳費”纔有可能使患者“被棄”現象逐漸消失,醫患關係才能逐步走向和諧。(文/劉雁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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