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了進一步增強立法的透明度,提高立法質量,經報請國務院領導同意,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將《城市公共交通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以下稱徵求意見稿)全文公佈,徵求社會各界意見,以便進一步研究、修改後報請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徵求意見稿的主要內容
目前,我國城市公共交通發展過程中面臨着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一是,城市公共交通規劃工作滯後,各種交通方式之間還未能做到充分銜接和協調,城市交通擁堵現象普遍。二是,城市公共交通設施建設投入不足,公共交通線網覆蓋不均衡,線路設置有待進一步優化,公共交通設施用地被侵佔或者被改變用途的情形較爲嚴重。三是,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政策措施沒有真正落到實處,缺少相關的激勵和扶持手段。四是,城市公共交通經營不夠規範,有的城市公共交通企業壟斷經營,造成運行效率低;有的城市存在公共交通企業無序競爭,造成資源浪費。五是,公共交通服務質量及安全水平與羣衆要求存在較大差距,車況差、超載運行較爲普遍,安全設施投入不足,存在很大安全隱患。
爲了解決上述問題,進一步將“公交優先”的政策落到實處,迫切需要通過立法,確立相應的法律制度,規範城市公共交通秩序,保障運營安全,維護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依法促進城市健康和可持續發展。爲此,徵求意見稿規定了以下內容:
(一)關於城市公共交通規劃。一是,明確規劃體系和編制主體。城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城市綜合交通體系規劃和城市公共交通專項規劃;建設城市軌道交通的,應當組織編制城市軌道交通專項規劃。(第八條)二是,確立規劃編制的原則和要求。(第九條)三是,對城市綜合交通體系規劃、城市公共交通專項規劃和城市軌道交通專項規劃的內容作出了具體規定。(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四是,確立規劃審批的程序。城市綜合交通體系規劃和城市公共交通專項規劃應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並按照城市總體規劃的審批程序一併報批;城市軌道交通專項規劃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審批權限和程序報批。(第十四條)
(二)關於城市公共交通設施建設。一是,確立城市公共交通設施建設投入機制。要求城市人民政府在軌道交通、換乘樞紐、場站建設以及車輛和設施裝備配置與更新等方面,給予必要的資金和政策扶持;城市公用事業附加費、基礎設施配套費等政府性基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城市交通建設,並向城市公共交通傾斜。(第十七條)二是,完善城市公共交通設施用地制度。要求城市人民政府在城市規劃中確定相關的城市公共交通設施用地;城市公共交通規劃確定的停車場、車輛段、保養場、首末站、調度中心、控制中心、換乘樞紐等設施用地,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第十八條)三是,明確城市公共交通設施建設的範圍、內容和要求。(第十九條、第二十條)
(三)關於城市公共交通線路經營。一是,確立城市公共交通線路經營許可制度,明確取得線路經營許可證和駕駛員客運服務資格證的條件。(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二是,確立城市公共交通企業政策性虧損補貼制度。(第三十二條)三是,確立出租汽車經營許可制度。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公安部門等有關部門制定。(第三十三條)
(四)關於城市公共交通服務質量和安全責任。一是,確立經營者運營服務質量評議與信用檔案制度。(第三十四條)二是,明確經營者責任、運營車輛要求以及司售人員服務規範。(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三是,要求經營者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並制定具體的城市公共交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第三十七條)四是,對軌道交通建設和運營安全提出了具體要求。(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
(五)關於城市公共交通監督管理。一是,要求對場站建設、車輛配備、服務質量、安全措施等制定相應的標準。(第四十三條)二是,確立城市公共交通投訴受理和處理制度。(第四十七條)三是,明確監督檢查的措施。(第四十九條)四是,確立城市公共交通突發事件應急制度和運營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制度。(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
此外,徵求意見稿還設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對實施違法行爲的城市人民政府及其公共交通主管部門的有關人員,規定了相應的行政責任;對經營者等主體的違法行爲設定了相應的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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