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公共交通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了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規範城市公共交通秩序,保障運營安全,維護乘客、經營者和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促進城市健康和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城市公共交通規劃的制定、設施的建設、線路的經營、服務質量和安全責任以及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城市公共交通是公益性事業。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採取有效措施,提高線網密度和站點覆蓋率,優化運營結構,確立城市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主體地位,爲公衆提供安全可靠、方便周到、經濟舒適的公共交通服務。
第四條 城市公共交通應當遵循統籌規劃、政府主導、積極扶持、有序競爭、方便羣衆的原則。
第五條 國家鼓勵利用高新技術和先進的管理方式,改進公共交通系統,推進智能化公共交通體系建設。
第六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城市公共交通的監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城市公共交通的監督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公共交通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城市公共交通的監督管理工作。
出租汽車由城市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具體管理部門由城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城市公共交通秩序的義務,並有權對破壞城市公共交通設施的行爲進行檢舉、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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