椒香妹牌蒜蓉辣醬與利民牌的外觀相似利民公司起訴侵權公司
知名商品包裝遭“克隆”
法院判決被告停止生產銷售侵權產品賠償原告5萬元
知名商品利民牌蒜蓉辣醬的生產商利民調料公司,日前因本市津南區一家食品公司生產銷售的椒香妹牌蒜蓉辣醬使用的包裝裝潢與其近似,而將對方告上了法庭。市二中院審理後,於昨日作出一審判決,責令被告食品公司停止生產、銷售侵權產品,賠償利民公司經濟損失5萬元。
原告利民調料公司訴稱,其生產的利民牌蒜蓉辣醬連續多年被評爲天津市著名商標,暢銷全國。本市津南區一家食品公司同是調料品生產企業,近年來開始生產銷售椒香妹牌蒜蓉辣醬,使用的包裝裝潢與利民牌蒜蓉辣醬在圖案、色彩、文字及其排列組合上相近似,足以造成購買者的誤認,嚴重影響了利民公司的聲譽,給利民公司造成了極大經濟損失。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食品公司停止使用侵權包裝,並賠償經濟損失10萬元、律師費5000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食品公司於2005年8月成立,同年12月開始生產椒香妹牌125克裝蒜蓉辣醬,包裝袋正反面除商標、企業情況外,主體顏色、圖案、文字及位置組合與原告產品基本相同。2006年10月16日,工商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該食品公司的蒜蓉辣醬與利民牌蒜蓉辣醬包裝袋裝潢近似,屬於不正當競爭行爲,對食品公司進行了行政處罰。
法院認爲,被告作爲天津企業,對原告的企業產品情況應有較深入的瞭解,其未經原告許可擅自使用原告知名商品特有的裝潢,具有使消費者產生誤認的主觀故意,且足以給消費者造成誤認。被告的行爲有違誠實信用、公平競爭的市場交易原則,損害了原告合法權益。由此,法院參考原告產品的知名度、被告的主觀過錯等因素作出如上判決。
法官說法
關於如何認定知名商品及特有裝潢的問題,本案主審法官介紹說,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場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爲相關公衆所知悉的商品。原告生產的利民牌蒜蓉辣醬自投入市場以來,行銷涉及多個省市,範圍較廣,“利民”商標因其良好的聲譽自1999年至今一直是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認定的天津市著名商標,因此,可以認定原告的“利民”蒜蓉辣醬是在特定市場有一定知名度,爲相關公衆所知悉的知名商品。“利民”蒜蓉辣醬450克立體袋包裝裝潢是原告根據其產品的特點和功能委託設計並投入生產使用,包裝上附加的文字、圖案、色彩及其排列組合具有識別和美化商品的特點,該裝潢已與其產品的知名程度相結合,在市場上產生與其他類似商品包裝裝潢區別的特徵,故應認定該裝潢爲原告所特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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