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爲降低報價,將導遊人員作爲成本壓縮點
目前,國內遊客在選擇旅行社時,主要標準是看價格是否便宜。旅行社爲了使自己的報價更具競爭力,便使用各種方式縮減成本,導遊人員成爲最重要的成本壓縮點。
按照有關規定,旅行社必須同導遊人員簽訂勞動合同,併發放相應工資,導遊人員也必須參加各種社會保險。而實際上,幾乎沒有任何旅行社嚴格執行這些規定。在昆明市,目前有持導遊證人員近萬名,遠遠超過實際接待需要。普遍的情況是,導遊人員即便持有同旅行社簽訂的勞動合同,旅行社也根本不向其發放任何工資名義的勞務費用。
導遊人員沒有工資,更沒有社會保險,已經成爲業內普遍現象。如此一來,旅行社便輕易實現了把導遊人員作爲成本壓縮點的目的,也就可以向遊客提供更低的報價。而在同遊客簽訂旅遊合同時,旅行社往往通過僅註明團費總額的方法,給遊客造成“導遊費用已付”的假象。但旅行社並不會如數將該費用支付給導遊人員,甚至直接將導遊服務費完全扣留,作爲旅行社的利潤。導遊人員往往在零收入保障的前提下從事旅遊團隊接待工作,這正是旅遊接待過程中各種不合理現象產生的導火索。
導遊人員交納的“質量保證金”隨時面臨被剋扣
對專職導遊人員,無論是否簽訂勞動合同,旅行社普遍會要求其先交納少則三四千元的“質量保證金”。當組團旅行社以導遊服務質量不佳爲由拒絕向接待方旅行社支付全額團款時,接待方旅行社便可按同樣的理由將相關導遊人員的質量保證金扣除。這樣一來,導遊人員不單是在收入毫無保障的情況下爲旅行社工作,而且還在爲這樣的工作承擔着貼本的風險。
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早在幾年前就提倡“先付款,後旅遊”,但由於監管不力,“先付款,後旅遊”的操作方式始終未能在行業內貫徹執行。某些遊客爲了拒絕付清尾款,便在“服務質量意見表中”對導遊人員進行無理指責,甚至乾脆拒絕填表。這種惡意投訴的情況一旦發生,不論其實際服務質量好壞,導遊人員都可能面對被扣除質量保證金的結果,正當權益根本無法保障。
由於低價銷售造成資金流動困難,旅行社往往會要求導遊人員爲旅遊團的活動墊付團款,用於支付餐飲、住宿、景點門票等費用,數額高達數千元。一旦出現組團旅行社拖欠尾款的情況,接待旅行社便可將經營風險轉嫁到導遊人員身上。非但如此,旅遊團活動結束後,某些旅行社還往往以“組團社尚未補清團款”或“團款結算尚未完成”爲藉口,使導遊人員不能及時報銷爲旅遊團墊付的費用。
導遊人員在不合理的“行規”下艱難求生存
旅遊團的活動內容涉及吃、住、行、遊、購、娛等多個方面,其中旅遊購物是非常重要的部分。
旅遊商店爲了獲得儘可能多的客源,便同旅行社約定,按照一定的比例,將旅遊團購物後獲得的部分利潤同旅行社分享。甚至約定,無論遊客是否購物,都給予旅行社“人頭費”,條件是遊客必須進入商店,以便商店方面清點人數。旅行社自然不會拒絕此類提議,於是便要求導遊人員將旅遊團引入各種旅遊商店,並要求導遊人員從商店獲取記錄遊客購物數額的單據,於接待工作結束後交給旅行社,以此作爲旅行社同旅遊商店分享利潤的結算依據。由於對旅遊行業缺乏瞭解,外界卻往往錯誤地認爲購物活動完全是由導遊人員單方面安排。
爲了在激烈的競爭中獲取優勢,商店會嚮導遊人員和旅遊車駕駛員基於旅遊團的購物數額給予佣金,少數商店也會給予“人頭費”或“停車費”,鼓勵導遊人員和旅遊車駕駛員將旅遊團引入商店。於是,佣金和少數旅遊商店給予的“人頭費”或“停車費”就成爲絕大多數導遊人員的惟一收入來源。
最近幾年,由於各類媒體多次對導遊人員收取佣金的事件進行過批評性報道,遊客普遍對導遊人員的購物講解視爲花言巧語的蠱惑,拒絕進入旅遊商店購物。只有少數遊客會在旅遊商店大量購物,個別導遊人員得有較高的佣金收入,但這種情況不會發生在每個導遊人員的每次接待工作當中。
對於旅行社不合理的操作方式,導遊人員不但無力改變,而且不得不接受。如果拒絕接受,則無疑將面臨無團可接的狀況。因而絕大多數導遊人員只能屈從於不合理的“行規”,以佣金作爲惟一的收入來源,同時伴隨着外界不斷的批評與指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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