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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登輝影射宋楚瑜在04年抗議選舉不公期間跑去打麻將的案件,臺灣“高等法院”去年8月判李登輝須賠償宋楚瑜新臺幣兩百萬元,並在三家報紙刊登道歉啓事一天。經李登輝和宋楚瑜各自提起上訴,臺“最高法院”今天駁回兩造上訴,維持二審宋楚瑜勝訴判決,全案定讞。
據臺灣《聯合晚報》報道,2004年“大選”後的4月10日,國民黨、親民黨高層發動羣衆抗議選舉不公,李登輝事後指有人當天抗議完之後跑去打麻將,宋楚瑜認爲,名譽受損,提民事官司要求李登輝賠償。臺北地方法院2005年11月間判宋楚瑜勝訴,李登輝須賠償新臺幣一千萬元,並須在九家報紙登報道歉。
案件上訴到臺“高等法院”時,法院認爲,李登輝爲卸任領導人,一言一行動見觀瞻,受衆人矚目,卻在未經求證情形下,在演講中影射宋楚瑜在敗選後發動羣衆集會過程中,離棄羣衆,與友人打麻將。使社會大衆誤認宋楚瑜是不負責任的政治人物,精神上受莫大痛苦。因此認爲李登輝應負侵權行爲損害賠償責任。
臺“高等法院”判決指出,歷來實務上侵害名譽權精神慰撫金的賠償金額都未超過三百萬元,原審判決李登輝賠償一千萬元,尚嫌過高,應酌減爲兩百萬元,並給付其法定延遲利息,始爲公允。
另外,在回覆名譽方面,臺“高等法院”判決認爲,宋楚瑜請求刊載道歉聲明的媒體共有九家,且請求連續刊三天,依兩造各自估價,費用高達一千三百萬元左右,費用過巨;且本案已經過媒體廣爲報道,只須在《中國時報》、《聯合報》、《自由時報》三家報紙頭版,刊登道歉聲明各一天,就足以回覆宋楚瑜名譽。
雖然李登輝和宋楚瑜各自提起上訴,但臺“最高法院”今天宣判,駁回兩造上訴,維持宋楚瑜勝訴判決,李登輝須賠償兩百萬元,並在三家報紙刊登道歉啓事一天,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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