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9時,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原告王立堂訴被告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處理『藏秘排油茶』廣告時不履行法定職責行政訴訟案。
61歲的原告王立堂訴稱,2006年4月《保定晚報》上看到郭德綱所作的藏秘排油廣告,處於對名人的信任,於2006年4和2006年6月購買了兩盒北京奧特舒爾保健品開發有限公司生產的『藏秘排油茶』,但服用後發現沒有效果。後經查閱相關法規基委托律師調查後發現該廣告多處違法。同時發現在2006年4月份《廣告檢測報告》中,被告作已確定『藏秘排油茶』廣告冒用其他產品的相關批號和審批范圍地屬違法廣告。
原告稱,2006年11月9日原告發現當時的《京華時報》第17版又刊登了《藏秘排油百草減肥茶簡介》及《排油20斤可靠嗎?郭德綱開口給證實!》的違法廣告,2006年11月18日,原告依據《廣告法》第六條的規定向被告發出《履責申請》,要求被告對《京華時報》郭德綱及改廣告發布人刊登虛假廣告的違法行為給予查處,並要求被告將查處結果告知原告。但時至今日,被告卻對雲高的略責申請未給與任何答復,而《京華時報》、郭德綱及廣告發布人的違法行為依舊持續,甚至在2007年3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公安部、司法部、農業部、衛生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質量檢驗檢疫總局、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全國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領導小組辦公室、中國消費者協會和中央電視臺共同主辦的三一五晚會揭露了關於『藏秘排油茶』虛假廣告及郭德綱虛假代言後,郭德綱通過《北京青年報》的記者質問說:『既然產品宣傳有問題,為什麼讓它銷售了進一年現』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第五款的規定,雲高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決,以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原告稱,『我花錢買的是虛假信息,京華時報侵害了我的人身權。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僅不依法對虛假廣告進行出發而且至今沒有給我答復。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屬於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制定職責,行政機關在接到申請後60日內不予接受的,可以提起訴訟。』
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為:1、判令被告對《京華時報》、郭德綱及改革廣告發布人刊登虛假廣告的違法行為給與查處。2、判令被告向原告書面告知查處結果。
被告表示,我局已經京華時報立案調查,履行了法定職責。2006年12月1日,我局對到原告反映《京華時報》發布『藏秘排油茶』廣告涉嫌違法的舉報信,由廣告監督管理處具體辦理。同年12月6日廣告監督管理處將該信件交由違法發生地朝陽工商分局調查處理,目前,此案正在調查處理中。
被告稱,此外,原告舉報前,朝陽分局發現《京華時報》發布的『藏秘排油瑞夢百草減肥茶』食品廣告涉嫌違法,並於2006年6月6日對京華時報社立案調查。期間,朝陽分局向後4次向《京華時報》下發了《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其停止發布涉嫌違法廣告。綜上,我局對原告的舉報已經履行了法定職責,懇請人民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由於合議庭需要對本案進行評議,宣判日期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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