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和解放軍總參謀部、總政治部近日製訂的《學生軍事訓練工作規定》強調,普通高等學校、高中階段學校具有中國大陸戶籍的學生,應當依法接受學校統一安排的軍事訓練。
根據這一規定,具有香港、澳門、臺灣戶籍的學生,本人自願參加軍事訓練的,經學校批准後可以參加。有嚴重生理缺陷、殘疾或者疾病的學生,經本人申請和學校批准,可以減免不適宜參加的軍事技能訓練科目。對沒有正當理由拒不接受軍事訓練的學生,按國家發佈的學籍管理辦法和學校有關規定處理。
規定指出,學生軍事訓練是指普通高等學校、高中階段學校組織的學生軍事技能訓練和軍事理論課教學,以及與學生軍事訓練有關的其他活動。開展學生軍事訓練工作,是國家人才培養和國防後備力量建設的重要措施,是學校教育和教學的一項重要內容。普通高等學校學生軍事技能訓練和軍事理論課考試成績、高中階段學校學生軍事技能訓練和軍事知識講座考覈成績載入本人學籍檔案。
規定說,學生軍事訓練工作在國務院、中央軍委領導下,由教育部、解放軍總參謀部、總政治部共同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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