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有效率達100%、斑立淨等宣傳、標籤用語將不得在化妝品宣傳和包裝上出現。昨天,衛生部衛生監督局再次就制訂中的《化妝品標籤標識管理規範》向社會徵求意見。根據意見稿,化妝品標籤標識內容必須真實、科學、完整,不能通過宣傳所用原料的功能來暗示產品實際不具有或不允許宣傳的功能。
該徵求意見稿主要針對粘貼、連接或印刷在化妝品銷售包裝上以及置於銷售包裝內的文字、數字、符號、圖案、音像和其他材料。
該徵求意見稿提出,化妝品標籤標識內容必須真實、科學、完整;所宣傳的功能必須真實、有科學依據,並且符合化妝品定義規定的功能範疇,即清潔、消除不良氣味、護膚、美容、修飾功能及特殊用途功能。不得通過宣傳所用原料的功能來暗示產品實際不具有或不允許宣傳的功能。
徵求意見稿提出,化妝品標籤所標識的使用方法、使用部位、使用目的和功效等應符合化妝品定義的範疇;化妝品不得進行有效率的宣傳,如“××例有效”,“××%有效”等類似用語;名稱標註要清晰、完整、易於辨認,不能使用易產生混淆、誤導消費者或者其他不良影響的標註方式;名稱中不得使用有誇大功能或誤導消費者的商標;化妝品標籤上應標註必要的警示信息,如使用條件、使用方法、注意事項、可能的不良反應等;鼓勵化妝品標籤上標識“本品對少數人體有過敏反應,如有不適,請立即停用”內容;育發類、染髮類、燙髮類、除臭類、脫毛類產品及指甲硬化劑標籤上必須標註使用條件、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項。
同時,化妝品標籤標識內容應當真實,不得有虛假誇大、明示或暗示對疾病的治療作用和效果的內容,不得使用醫療術語,不得對消費者產生誤導,不得以“經衛生部(門)批准”或“衛生部(門)特批”等名義爲產品作宣傳,不得把化妝品批件或化妝品檢驗機構的檢驗報告作爲標籤內容。
據悉,《化妝品標籤標識管理規範》(徵求意見稿)徵求意見的截止時間是2007年5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