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00萬元現金疊在一起,該有多高?有人算過,假使按每張面值100元計算的話,1萬元疊在一起厚度大概1釐米,100萬元疊在一起就是1米厚,那麼5100萬元就是51米!這樣一座“小金山”被人搬走,主人竟然渾然不覺?!
這種咄咄怪事就在今天,就在我們的生活中上演了。隨着6名犯罪嫌疑人19日全部被抓獲歸案,震驚全國的中國農業銀行邯鄲分行5100萬元現金被盜案告破。據據新華社等媒體披露,邯鄲農行金庫的管庫員馬向景、任曉峯從去年年底開始陸續從金庫盜竊了4300萬元現金,但一直不爲人知,4月14日又盜竊了800萬元後,他們悄然出逃。14日當天知道5100萬元現金被盜的邯鄲農行行長,試圖內部自查追回鉅款,兩天後纔不得不通知公安部門。
人們咋舌於賊膽包天的同時,不禁要問:邯鄲農行行長大人是怎麼對金庫進行安全管理的?
按照規定,金融機構在金庫管理中,從金庫門鑰匙、保險櫃鑰匙的管理到現金出入,都有一套嚴密的安全制度。
如果認真執行這些制度,金庫的現金就不可能這麼被偷出去。5100萬元現金被多次偷出去,爲什麼沒有被發現呢?邯鄲農行的安全管理制度要麼存在缺陷,要麼形同虛設。無論是被盜5100萬元的損失結果,還是發生盜竊案暴露的安全監管漏洞,邯鄲農行行長都難辭其咎。
我們這麼說,是因爲法律對這種行爲有明確的規定。讓我們先來看看法條。我國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規定:“國有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造成國有公司、企業破產或者嚴重損失,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2001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第十三條規定:“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就應予追訴:1.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2.致使國有公司、企業停產或者破產的;3.造成惡劣影響的。”
我們再來看看近來的案例。2005年4月,中國銀行溫州市分行原行長葉徵因“腐敗樓”問題,被法院以國有企業人員失職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浙江省溫州市鹿城區法院判決認定的犯罪事實是,葉徵違反了國家有關建設法規,導致溫州市分行大廈因存在嚴重的質量問題被拆除,致使國家損失3500萬元的投資。
據報道,邯鄲農行報案後,農行總行在第一時間派出了調查組。國家銀監會也派出了工作組駐紮邯鄲,協助公安部門徹底追查。我們相信,邯鄲農行行長是否違反國家有關金融法規的問題,不久就會水落石出。
如果有關部門查證屬實,對照上述的法律條文和案例,幾乎可以斷定:這位邯鄲農行行長很可能與其同行葉徵一樣,難逃因涉嫌國有企業人員失職罪被司法機關追究的命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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