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24日開始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修訂草案)》的首次審議。草案中明確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瞞報、謊報、遲報動物疫情,不得授意他人瞞報、謊報、遲報動物疫情,不得阻礙他人報告動物疫情”。
草案還規定:“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我國締結的條約、協定,及時向有關國際組織或者貿易方通報重大動物疫情的發生和處理情況。”
農業部部長孫政才說:“修訂草案重點對免疫、檢疫、疫情報告和處理等制度做了修改、補充和完善,並增加了疫情預警、疫情認定、無規定動物疫病區建設、執業獸醫管理、動物防疫保障機制等方面的內容。”
他說,修訂草案共10章82條,與1998年開始實施的現行動物防疫法相比,增加了3章24條,修改了大部分條款。這個修訂草案已經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
孫政才說,爲了及時對疫情做出應急反應,草案嚴格了報告制度,明確了疫情認定程序,規定了疫情通報制度,規範了疫情公佈制度。
草案還強調建立疫情預警制度,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動物疫情監測網絡,省級以上獸醫主管部門根據預測及時發出動物疫情預警,接到預警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採取相應的預防控制措施。
“隨着經濟社會的發展,人民羣衆對肉、蛋、奶等動物產品的需求量日益增加,在畜牧業快速發展的同時,動物疫病防控難度也不斷加大。”孫政才說,從世界疫情狀況以及中國畜牧業發展水平來看,動物防疫形勢非常嚴峻。
農業部公佈的數據顯示,2006年,中國共發生10起禽流感疫情,其他動物疫病如口蹄疫、豬瘟、新城疫、豬鏈球菌等發病次數和頻率雖比往年有大幅下降,但仍對養殖業發展和公共衛生安全造成了嚴重影響。
全國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經過調查後認爲,現行動物防疫法的一些規定已不能適應新形勢下防控動物疫病的需要,比如有關部門的職責不明確,防控制度不完善。此外,一些實踐中行之有效的新做法需要在法律中有所體現,國際畜禽產品貿易也對中國健全動物疫病法律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
草案吸收了其他國家區域化管理的成功經驗,規定在具有天然屏障或者採取人工措施,在一定期限內沒有發生規定的動物疫病,並經國家評估合格的特定區域,逐步建立無規定動物疫病區。輸入到無規定動物疫病區的動物、動物產品,要按照規定經檢疫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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