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24日開始審議的全國人大少數民族代表名額分配方案草案,我國將選舉產生十一屆全國人大少數民族代表360名。
按照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應於2008年1月底以前選出。今年3月,十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通過了關於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名額和選舉問題的決定,按照“少數民族代表的名額應占代表總名額的12%左右”的規定,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中應選少數民族代表360名左右。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會議據此擬訂了十一屆全國人大少數民族代表名額分配方案草案。考慮到十屆以來,各少數民族的人口數和分佈情況變化不大,且各少數民族都有適當名額的代表,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有代表1名,十一屆全國人大少數民族代表的名額分配與十屆全國人大相同。
在360名少數民族代表名額中,分配給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產生的少數民族代表名額爲320名,滿足了55個少數民族均有代表的要求,各少數民族的代表名額分配與十屆相同。其中,蒙古族24人,回族37人,藏族26人,維吾爾族22人,苗族21人,彝族20人,壯族44人,布依族7人,朝鮮族9人,滿族20人,侗族6人,瑤族6人,白族4人,土家族15人,哈尼族4人,哈薩克族5人,傣族5人,黎族5人,傈僳族2人,畲族2人,高山族2人,其他少數民族各1人。
此外,中國人民解放軍應選少數民族代表名額14名,全國人大常委會依照法律另行分配的少數民族代表名額26名。這40個名額必須確保爲少數民族代表而不特定分配給某少數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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