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24日表示,各級人民法院要嚴格按照《訴訟費用交納辦法》收取訴訟費用,絕不能超出規定的範圍和標準收取費用;要堅持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收費,不得擅自簡化或增加程序收費;要繼續堅持收支兩條線,將收取的訴訟費用全額上繳財政專戶,人民法院所需經費由財政部門按預算覈撥。《訴訟費用交納辦法》於2006年12月19日由國務院公佈,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