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昨日發文,規範並完善了對個人通過拍賣市場拍賣財產獲得的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
根據稅務總局《關於加強和規範個人取得拍賣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上述財產包括字畫、瓷器、玉器、珠寶、郵品、錢幣、古籍、古董。
依據規定,作者將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複印件拍賣取得的所得,應以其轉讓收入額減除800元(轉讓收入額4000元以下)或者20%(轉讓收入額4000元以上)後的餘額爲應納稅所得額,按照“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項目適用20%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個人拍賣除文字作品原稿及複印件外的其他財產,應以其轉讓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餘額爲應納稅所得額,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適用20%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對個人財產拍賣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時,以該項財產最終拍賣成交價格爲其轉讓收入額。
個人財產拍賣所得適用“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納稅人憑合法有效憑證(稅務機關監製的正式發票、相關境外交易單據或海關報關單據、完稅證明等),從其轉讓收入額中減除相應的財產原值、拍賣財產過程中繳納的稅金及有關合理費用。
上述通知自5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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