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一”前夕,國務院頒佈了《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該條例將於今年6月1日正式實施。新規的頒佈意味着什麼?與以往條例相比有何不同?爲此,記者請天津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法規處的王強處長對新規特點進行了解讀。
“安全事故”範圍擴大了
新規頒佈之前,本市安監部門處理安全事故主要依據國務院1989年公佈的《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和1991年公佈的《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新規實施後,這兩項規定同時廢止。新規最大特點是“範圍擴大了”,是1989年國務院令和1991年規定的綜合體現。所有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事故都稱爲“安全事故”,包括一些旅遊運營車輛的交通事故,以前安全事故發生地點可能只是在工廠、工地,而現在的安全事故發生地點可能在車間裏、公路上,也可能發生在社區。
首次將安全事故分爲四類
條例首次將安全事故分爲四個等級,便於部門把握事故處理程度。條例根據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將安全事故分爲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事故四個等級。其中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上報時間不超過1小時
條例要求事故發生後,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後,應就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簡要經過、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已經採取的措施等情況,於1小時內向當地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條例同時規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逐級上報事故情況,每級上報的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而以往規定較爲模糊寬泛,比如“立即”上報,最長不超過24小時上報。
罰款額度明顯提高
以前規定對單位的最低罰款額度是2萬元,最高不超過20萬元。而新規罰款額度大大提高了,也充分體現了國家“強化安全生產”的決心,對單位罰款最低額度是10萬元,最高達到500萬元,對生產經營單位的約束力更強了。
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罰款;由事故發生單位負責,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單位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事故發生單位出現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僞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轉移、隱匿資金、財產,銷燬有關證據、資料的;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在事故調查中作僞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僞證的;事故發生後逃匿六種行爲之一的,對事故發生單位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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