圍繞在日本侵華戰爭中被強擄並被迫在日本西松建設(東京)公司施工的廣島縣水力發電所建築工地從事過重勞動的2名中國籍原勞工和已去世的3名勞工遺屬向西鬆公司提起訴訟並向其索賠一案,日本最高法院第二小法庭27日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二審裁定中國籍原告勝訴的判決,並駁回了原告方的訴求。
審判長中川了滋作出裁定,稱,“根據《日中共同聲明》,中國人的個人索賠權已遭放棄,在審判層面上,(原告)沒有理由提出訴求”。
日本共同社報道稱,由於原告的索賠權本身被否定,因此包括定於當天下午下達終審判決的中國原“慰安婦”索賠案在內,一系列的戰後賠償審判實際上以中國勞工敗訴而告終。
強迫勞動訴訟由現居天津市的邵義誠(81歲)等人於1998年提起。一審廣島地方法院的判決認定西松公司存在強擄和強迫勞動以及違反安全照顧義務等違法行爲,但以10年的原告訴訟時效已過等爲由駁回了原告的訴求。
二審中,西松公司方面除了主張時效等理由之外,還提出,“根據1972年《日中共同聲明》等文件,個人索賠權已遭放棄”。但這些主張在2004年二審判決中被高等法院以“《共同聲明》中並未明確寫入放棄(中國人的)個人索賠權”爲由予以駁回,並裁定“時效主張明顯違反正義原則”,勒令西松公司方面按原告要求支付總計2750萬日元的賠償金(約合179萬元人民幣,相當於一名原勞工獲賠550萬日元)。
西松方面此後提起上訴,日本最高法院僅受理了其上訴理由中放棄索賠權這一爭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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