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破產法將於今年6月1日起施行,爲配合企業破產法的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公佈了《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施行時尚未審結的企業破產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最高法院民二庭負責人27日就這個司法解釋的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該司法解釋的適用範圍及其制定的目的是什麼?
答:該司法解釋的適用範圍僅限於人民法院在2007年6月1日企業破產法施行前受理的、施行時尚未審結的企業破產案件。據我們初步預計,企業破產法施行時全國法院尚未審結的企業破產案件約在10000件左右。企業破產案件不同於一般的民商事案件,其案情複雜、審理週期長,一般企業破產案件的審理週期都需經2至3年時間,個別案件甚至更長。因此,在企業破產法施行後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各級人民法院在審理企業破產案件時均將面臨新舊破產法律規範的銜接適用問題。基於統一裁判尺度、指導各級人民法院審理尚未審結案件的需要,對企業破產法施行後,人民法院審理這類破產案件究竟適用舊的破產法律規範,還是適用企業破產法,以及什麼情況下適用舊的破產法律規範,什麼情況下適用企業破產法,需要做出明確的規定。由於企業破產法在總結司法實踐經驗和借鑑國外先進立法的前提下,創設了許多新的法律制度,與原有破產法律規範相比,差異很大。原有破產法律規範散見於企業破產法(試行)、民事訴訟法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以及我院2002年《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等司法解釋中,且破產法律規範多數屬於程序性規範,顯得非常瑣碎和繁雜。因此,我們在對比新舊破產法律規範差異的基礎上,通過對重大差異逐條明確的方式,制定了該司法解釋。
問:企業破產法不同於其他法律,既有實體性法律規範,又有程序性法律規範,甚至很多規範既帶有程序性規範的特徵又同時涉及到當事人的實體權利,請問你們在制定該司法解釋時主要是從哪幾個方面作出的考慮?
答:我們在制定該司法解釋時,從法制發展、社會需要及法律規範適用的基本規律等方面作出通盤考慮,具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第一、由於破產法的發展趨勢是從不完善到完善,從一般性保護到更加側重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進步過程,因此企業破產法不論是從程序安排上,還是制度設計上,都比舊的破產法律規範更加科學、合理,原則上人民法院在審理尚未審結案件時應當儘可能適用企業破產法規定的程序;第二、因破產法多爲程序性法律規範,對尚未進行的程序適用企業破產法不存在對原已進行行爲的否定,故在此並不涉及到法律適用的溯及力問題;第三、因破產案件的審理是個漸進的過程,企業破產法施行後,尚未審結案件已經按照舊的破產法律規範進行了的程序,即已經完成的程序性行爲不適用企業破產法規定的程序重新進行;第四、對於破產法中個別實體性法律規範,主要是企業破產法關於撤銷權行使和無效行爲認定部分,因涉及到對企業破產法公佈前有關民事行爲效力的否定,從當事人權利預期角度考慮,根據法不溯及既往的適用原則,對尚未審結案件中有關債務人行爲的無效認定仍然適用企業破產法(試行)第十二條和第三十五條的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