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部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近日發佈《醫療衛生機構接受社會捐贈資助管理暫行辦法》,要求醫療衛生機構接受的社會捐贈資助財產主要用於貧困患者救治、面向公衆的健康教育、衛生技術人員培訓、醫學交流、科學研究、醫療衛生機構的服務設施建設等公益非營利性業務活動。
該《辦法》所稱醫療衛生機構,是指依法成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從事醫療衛生服務活動、不以營利爲目的的醫療衛生事業單位(含中醫、中西醫結合及民族醫機構)。《辦法》所稱社會捐贈資助,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自願無償向醫療衛生機構提供資金或物資等形式的支持和幫助。醫療衛生機構接受社會捐贈資助,必須向捐贈資助人出具加蓋法人單位財務專用章的合法票據或證明;並要及時公開受贈受助情況和受贈受助財物的使用、管理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辦法》強調,醫療衛生機構接受社會捐贈資助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堅持自願無償的原則,符合公益目的;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得接受附有影響公平競爭條件的捐贈資助,不得將接受捐贈資助與採購商品(服務)掛鉤,不得以任何方式索要、攤派或者變相攤派。承擔政府衛生監督執法任務的機構,不得接受與監督執法工作相關的任何形式的捐贈資助。醫療衛生機構必須以法人名義接受社會捐贈資助,捐贈資助財產必須由法人單位財務部門統一管理使用。醫療衛生機構內部的職能部門和個人一律不得接受捐贈資助。醫療衛生機構接受的社會捐贈資助財產及其增值均屬於社會公共財產,按國家有關規定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挪用或損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