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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上午,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在漣源市一審公開宣判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掛牌督辦的漣源“4·20”專案中以樑輝爲首的惡勢力團伙,該團伙是“4·20”專案中一個惡勢力團伙。
經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審理查明,被告人劉新傑、顏志兵、樑世豪、樑立羣、樑輝等32人總計犯有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綁架罪、搶劫罪、聚衆鬥毆罪、敲詐勒索罪、非法拘禁罪、販賣毒品罪、聚衆淫亂罪、尋釁滋事罪等11項罪名,共計實施犯罪活動139次。其中故意殺人犯罪2次,故意傷害犯罪6次,綁架犯罪1次,搶劫犯罪6次,聚衆鬥毆犯罪3次,敲詐勒索犯罪13次,非法拘禁犯罪2次,販賣毒品犯罪2次,聚衆淫亂犯罪1次,尋釁滋事犯罪100次。
被告人樑輝以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並以故意傷害、綁架等多項罪名分別判處相應刑罰,合併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八萬元。被告人樑立羣以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以故意傷害、搶劫等罪名分別判處相應刑罰,合併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並處罰金六萬元。被告人劉新傑以故意傷害、搶劫等罪名被判處相應刑罰,合併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並處罰金八萬元。其餘29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
湖南漣源“4·20”專案是指2005年4月20日婁底市和漣源市兩級政法部門對當時發生在漣源市的系列嚴重刑事犯罪案件的總稱,共有六個犯罪團伙。其中吳新林團伙(共8人)、張學新團伙(共5人)、劉新景團伙(共11人)、黃衛華團伙(共24人)、劉鷹團伙(共11人)等五個團伙案均已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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