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雲南省紀委常委、省監察廳副廳長趙志彬通報李旭良誣告陷害案件 |
雲南省28日召開案件通報會通報了雲南省楚雄州總工會助理調研員李旭良誣告陷害案件:中共楚雄州委於2007年4月11日決定,並報經省紀委同意:給予李旭良開除黨籍處分;撤銷其州總工會助理調研員職務。
李旭良,男,彝族,大學文化,1956年6月生,雲南省元謀縣人,1973年7月參加工作,1974年1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98年10月起任楚雄州總工會主席、黨組書記,2003年8月至2005年1月任楚雄州總工會黨組書記、常務副主席。曾任第六屆楚雄州委候補委員、委員,第九屆州人大常委會委員。
經查,李旭良誣告陷害案是一起因工作關係與他人產生矛盾以及對組織上查處其違紀問題不滿,發泄私憤、故意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的典型案件。2003年8月,按有關政策規定,楚雄州委決定李旭良由州總工會主席改任州總工會常務副主席,李旭良認爲自己沒有被提拔重用,心態失衡。2004年,李旭良因貪污等錯誤被楚雄州紀委立案調查,並於2005年被楚雄州委給予留黨察看兩年處分,李旭良對此不僅沒有認真反省、汲取教訓,反而遷怒於組織和他人;同時,李旭良在工作中與州級某機關的領導同志有矛盾,認爲該同志總與自己過不去,因此積怨於胸,置黨紀國法於不顧,以歪曲、推測、捏造、虛構事實等方式,於2004年9月至2006年12月期間,冒用楚雄州多個單位和“幹部職工”、“離退休老幹部”等名義,先後十多次寫信,向省委領導和省紀委、省委組織部、省檢察院、省監察廳等多個部門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被誣告陷害對象受到黨紀政紀和法律追究。在此過程中,李旭良怕別人辨認出自己的筆跡,將捏造的事實在家裏用電腦打印後,變換多種字體書寫信封;爲防止在當地投遞信件時被別人認出自己,多次到昆明市內不同地點的郵政所投遞,尤其是2006年冒用某州級機關的名義,向省委領導舉報誣告他人。
雲南省紀委常委、省監察廳副廳長趙志彬認爲,李旭良的誣告陷害行爲,嚴重違反了《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性質惡劣,情節嚴重,影響極壞。被誣告對象的人身權利受到了侵犯,身心受到了傷害,工作受到了一定的影響;上級機關投入大量的人力、時間和精力對其捏造、虛構的事實進行反覆調查瞭解,影響了正常的工作秩序,並給國家造成了一定的損失;更爲嚴重的是,李旭良的行爲使本地區本單位的對外形象受到了損害,使一些想幹事、能幹事、敢幹事的黨員幹部工作積極性受到影響,擾亂了人心,破壞了聚精會神搞建設、團結幹事謀發展的和諧氛圍。
對李旭良誣告陷害案的嚴肅查處,表明了雲南省委、省紀委堅決懲治誣告陷害行爲的堅強決心。李旭良誣告陷害案件的查處是堅決治理歪風邪氣的一項重要成果,充分表明對破壞改革發展穩定、擾亂人心、搞誣告陷害的,無論手段多高明、方法多隱蔽,我們都有決心、有能力予以堅決嚴懲,發現一個,查處一個,絕不姑息遷就。
據云南省紀委常委、省監察廳副廳長趙志彬介紹,李旭良作爲一名有着30多年黨齡、擔任過多個崗位領導職務的老黨員,由於誣告陷害他人被開除黨籍,爲自己的嚴重錯誤付出了沉重的代價。趙志彬要求全省各級黨組織和廣大黨員幹部要從李旭良誣告陷害案件中汲取深刻教訓,引以爲戒,警鐘長鳴。第一,廣大黨員幹部要增強法紀觀念,依紀依規行使權利、表達意見。黨員在進行批評、揭發、檢舉以及提出處分或者罷免、撤換要求時,要按照組織原則,符合有關程序,不得隨意擴散、傳播,不得誇大和歪曲事實,更不得捏造事實、誣告陷害。那種發泄私憤、憑空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的行爲,害人害己,終將受到黨紀國法的嚴懲。第二,各級黨組織要加強教育管理,引導黨員幹部加強黨性鍛鍊、自覺抵制歪風邪氣。要教育引導黨員幹部牢固樹立正確的權力觀、利益觀、地位觀,以健康的心態看待和處理問題,公正客觀地評人論事,理智平和地處理涉及自身利益的矛盾,始終相信組織、顧全大局、遵守紀律。第三,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要堅決查處誣告陷害行爲,爲幹事創業營造風清氣正的環境。採取堅決有力措施,繼續狠剎少數黨員幹部中存在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自由主義,狠剎怕得罪人、當好好先生的好入主義,狠剎無中生有、亂告狀的個人主義等歪風,特別是對亂議論、亂猜測、亂編造、亂告狀的,要嚴肅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要嚴肅追究責任。通過全省上下的共同努力,弘揚新風正氣,抵制歪風邪氣,爲我省各項事業的順利推進營造風清氣正的環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