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專家建議將過勞死納入職業病範疇
“年輕時拿命換錢,歲數大後拿錢換命。真要累沒了命,還不能算工傷。”在昨天召開的廣東省職業病防治工作法律問題研討會上,與會專家建議,將“過勞死”納入法定職業病範圍,並對其法律救濟途徑進行了探討。專家提出,企業累死人應承擔責任。
“兩晚連續死了倆年輕仔”
2006年春節前夕,一個工人在廣東增城市新塘鎮的一家制衣廠意外死亡,死前他已連續加了一個月的班。東莞市衛生監督所的李鏡棠不久前也接觸到了勞動者的猝死事件,“都在凌晨5時多,前後兩晚,連續死了兩個年輕仔。”李鏡棠向羊城晚報記者表示,其他工人在接受身體檢查時,大都有不同程度的異常。廣東省婦聯資深法援律師黃淑美表示,很多患職業病的女工都有過一段時間內連續工作14至16個小時的經歷。
東莞市法院的尤中琴指出,過勞死的威脅還不僅僅在流水線上,2006年華爲員工的“過勞死”即是一例,此外,《中國人才發展報告》指出,在北京、上海等大城市,七成知識分子面臨過勞死威脅。
“過勞死”應納入職業病範疇
尤中琴指出,“過勞死”的預防比“過勞死”獲得的物質賠償更有意義,爲了保護廣大勞動者的利益,她建議將“過勞死”納入職業病範疇。她認爲,國際上對於職業病界定範圍比中國更爲寬泛,中國職業病法定範圍的擴大勢在必行,她介紹到,多年前美國疾病控制中心已經將過勞死命名爲慢性疲勞綜合徵,並擬定了相應的診斷標準;日本也從1994年開始對過勞死給予了法律干預。
廣州市律師協會勞動和社會保障委員會主任肖勝方律師則認爲,《勞動法》有規定休假制度,現實生活中的問題其實是有效實施的問題。他說,如果單純爲“過勞死”立法並不可取,但將其納入職業病範圍是可行的。
“過勞死”認定難度比較大
2004年實施的《工傷保險條例》作出了這樣的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可視同工傷。“這恰恰把過勞死排除在外。”黃淑美律師說,“48小時內算,那麼48小時01分死亡怎麼辦?48小時的依據從哪裏來?”
東莞市法院的尤中琴則認爲,“過勞死”無法被認定爲工傷的重要原因是難以認定“死亡”和“工作”的關係。她認爲應該將“勞動強度”與“死亡”緊密聯繫,而不是單純的看勞動者死亡是否由疾病引發。
自願加班過勞死企業應負責
華南師範大學的法學院周賢日副教授指出,中國當前立法和司法資源都很有限,而勞動力資源則相對過剩,很多勞動者自願加班加點的幹。
尤中琴認爲,用人單位習慣以“是否加班,加班多少”作爲評價勞動者的條件,變相地鼓勵和引導勞動者加班。此外,“過勞死”的背後是勞動者透支生命給用人單位創造利益,基於公平原理,用人單位不能將責任全部推卸。
“實踐中,當出現‘舍我工作’的勞模時,我們總是號召向勞模學習,卻忽視了宣傳休息的重要性。”尤中琴建議應該參照《職業病防治法》,制定“過勞死”相應的預防方案。
東莞市衛生監督所的李鏡棠則精闢地指出,勞動者要保命“幹革命”,不能拼命“幹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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