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天津市行政區域內豢養犬隻的單位和個人都要按照《天津市養犬登記和養犬註冊管理辦法》辦理養犬登記和註冊,每年的5月8日至6月30日爲註冊日期,逾期不辦理年度註冊的,公安機關將依照《條例》規定予以處罰。
已辦理養犬登記的單位和個人,須持《天津市養犬登記證》到屬地公安機關交納每年度養犬管理服務費,經公安機關審覈符合準養品種的犬隻,養犬人持公安機關開具的憑據攜犬到市畜牧部門指定的犬類免疫注射專點注射狂犬病疫苗,並領取當年的《犬類免疫證》(已取得《犬類免疫證》的除外),憑此證到住所地公安機關辦理年度註冊。養犬人住所地發生變更的,應自變更之日起15日內,持天津市《天津市養犬登記證》和《犬類免疫證》到新住所地派出所辦理養犬變更登記。所養犬買賣、贈與他人的,養犬人應自受讓、受贈之日起15日內,持雙證到遷入地派出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養犬的單位遷移養犬處所的,應事先報經市公安局重新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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