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天津市交管部門瞭解到,目前有90%的市民不知該如何通行黃燈閃爍路口,遇交通事故也不清楚該依據哪些原則確定責任。市交管部門提示:交通信號燈黃燈閃爍路口應視爲無交通信號燈控制路口並以此認定交通事故責任。
交管部門介紹說,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持續閃爍黃燈提示車輛和行人通行時注意瞭望,確認安全後再通過,因此黃燈閃爍路口應視爲無交通信號燈控制路口。黃燈閃爍路口發生交通事故,認定責任應依據讓行人和優先通行車輛先行、規定情況優先通行和路口減速慢行三原則,即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或交警指揮交叉路口應減速慢行並讓行人和優先通行車輛先行;機動車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沒有交警指揮交叉路口應在進入路口前停車瞭望,讓右方道路來車先行;轉彎機動車讓直行車輛先行;相對方向行駛右轉彎機動車讓左轉彎車輛先行,準備進入環形路口讓已在路口機動車先行。
交管部門還提示說,距黃燈閃爍路口30米時速不準超30公里,這就要求駕車通過黃燈閃爍路口時,駕駛人還應注意車速,即機動車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路口應在距路口100米處減速,距路口30米處時小客車時速不得超過30公里,其他車輛時速不得超過20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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